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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示催告程序引起的票据纠纷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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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其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 一、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公示催

因公示催告程序引起的票据纠纷案件管辖

公示催告程序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其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

一、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即持票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57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1.票据权利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票据权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起诉的不是票据纠纷,则不应适用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

三、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如果利害关系人(该利害关系人通常是票据的持有人)认为除权判决损害了自己权利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59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管辖法院为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

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起诉的,由于利害关系人所持有的票据被除权,持票人不能以持有的票据主张票据权利。如果票据尚未付款,则利害关系人诉请撤销除权判决并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如票据已获付款,则利害关系人诉请撤销除权判决并要求除权判决的申请人返还票款或损害赔偿。因除权判决后产生的票据纠纷均为非票据权利纠纷。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除权判决作出后的票据纠纷案件,由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对已生效除权判决的审理。但该法条适用的是“可以”,是否意味着其他法院也有管辖权。河南润来首饰有限公司与江苏铜锋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量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辖终字第012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量华公司是针对铜锋公司、润来公司提起的共同侵权之诉,铜锋公司住所地在苏州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无不当。因本案属非票据权利纠纷,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而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确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亦无不当。润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上述案例的裁判观点值得商榷。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票据纠纷案件,一般缘于持票人因除权判决而不能通过持有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其票据权利的恢复(票据未获付款)和救济(票据已获付款)均应以撤销除权判决为前提,故《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1条新增了除权判决撤销之诉的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生效判决的撤销,只能由生效判决的作出法院、上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虽然其他法院能否撤销非本院作出的生效除权判决,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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