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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变更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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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因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可能会导致案由的变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

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因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可能会导致案由的变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而案由的变更可能涉及管辖权的变更。但是,依据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权确定后,不因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而变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诉讼请求变更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票据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其级别管辖应遵循《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但下列情形值得特别注意: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这里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当然是指作出除权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3.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3条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后,如被告认为案件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尽管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法院应以职权进行审查,但当事人仍应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充分行使诉权。

二、地域管辖

票据纠纷区分为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不同的票据纠纷将涉及不同的地域管辖。

在司法实务中,票据纠纷远比其他民事纠纷更为复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票据纠纷概括为11类,远远不能涵盖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纷类型及当事人的诉求,表现在票据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的交叉合并,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引起的票据法律关系的复杂,原告诉讼请求的形形色色难以匹配相应的案由,如有的当事人将诉请列为“确认票据权利归自己所有”,甚至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身就难以确定案件的法律性质。

针对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当事人应针对变更后诉讼请求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确定其是票据权利纠纷,还是非票据权利纠纷,抑或是其他民事纠纷。如认为受案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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