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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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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说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估计有人说“财务公司?我们这里也有,为什么单独拿出来讲呢?”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总结

先别急,一来笔者服务的客户有财务公司的业务,二来是7月29日,银保监公布了对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稿,并且在征求意见中,所以笔者也格外关注。下面我们就共同来学习一下修订稿的主要内容。同时有以上疑问的朋友也看看我这里讲的财务公司跟您所知的财务公司是否一样。

一、财务公司的性质

首先,财务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这里扩展一下,什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目前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具体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二、财务公司的功能

概括起来有两点,一是财务公司提供的是金融服务;二是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所以需依托企业集团而生。

既然财务公司依托企业集团,什么是企业集团?总结起来有三个必备要件如下:

1.企业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

2.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人,而是企业法人联合体;

进一步讲,企业集团包括多个法人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其中以母子公司为主体。

3.集团章程是企业集团的共同行为规范。

三、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类型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包括三类如下:

1.母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

2.母公司、控股公司单独或者共同、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直接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3.母公司、控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四、外资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不仅限于中国企业,外资跨国集团也可以设立财务公司,方式有两种如下:

1.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设立财务公司;

2.外资跨国集团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

这里的外资跨国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登记的跨国企业集团。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资跨国集团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五、财务公司的设立条件

目前财务公司的设立条件有九项实质条件和一项兜底条件,具体如下:

1.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4.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这里要提醒的是,银保监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6.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7.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8.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体系,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9.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财务公司出资人的类型

财务公司出资人主要应是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可以是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即使可以由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对财务公司出资,财务公司也应由集团母公司或集团主业整体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和管理。

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需要满足额外条件包括:

1.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

2.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个投资者及其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七、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

(一)消极条件

所谓消极条件也就是不得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同样包括十项具体条件和一项兜底条件。概括讲包括公司治理、股权关系、主营、财务指标和诚信合规等,列举如下: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关联交易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7.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8.存在严重逃废债务行为;

9.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10.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11.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二)积极条件

积极条件也需按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和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做区分,分述如下:

1.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并不会因其所处地位而有所减少,也含九项具体条件和一项兜底条件,列举如下:

(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9)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

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包括十项具体和一项兜底条件,分别如下:

(1)为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即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有3年以上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3)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5)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9)作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10)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11)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八、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概述

财务公司可以从事本外币业务,包括当然的本外币业务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申请经营的本外币业务。无论开展哪类业务,财务公司业务范围均需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并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也应当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财务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对所设境外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但同样需要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不得从事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之外的离岸业务或资金跨境业务。

(二)分述

1.财务公司可以经营的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2)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3)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5)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2.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的本外币业务 (1)从事同业拆借; (2)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3)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4)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5)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财务公司需遵守的监管指标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同时,财务公司经营业务也应当遵守监管指标的要求,列举如下: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的80%; 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9.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10.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11.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这里也要提醒的是,银保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十、财务公司的报告义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如果由于产权变化,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脱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当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在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财务公司同样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一、财务公司的公司治理

财务公司的公司治理不仅针对财务公司自身,还包括财务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内部组织机构。

其次,在业务领域,财务公司需要建立健全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

再次,对于关联交易,财务公司需要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内外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而且,财务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以上内容包括了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指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从这些核心内容也能看到银保监对财务公司的态度——严格准入、优中选优,这也反映了银保监的监管导向,更预示着监管者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良苦用心。从缩减财务公司“发行债券、股权投资、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交易、融资租赁、保险代理、委托投资”等业务,严格限制财务公司的集团外融资和非核心功能业务方面也能看到银保监此次的动议和目标。

虽然目前以上内容在征求意见,但也能读到监管者的监管实质和想法。各位有具体建议也可以向银保监提出,为此次监管规则的修订贡献一己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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