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票据债务人可否主张直接前手对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案件 李斌 王静澄 赵宝荣 评论

票据债务人仅有权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以基础关系进行抗辩。如票据债务人非直接前手,则其无权主张直接前手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对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否主张直接前手对持票人的抗辩?

案情简介

一、2020年9月10日,北京恒云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开具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广州艺广公司。背书情况为:广州艺广公司背书转让给江苏通能达公司、江苏通能达公司背书转让给盐都力博经营部。

二、之后,盐都力博经营部于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遭拒,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获得清偿,盐都力博经营部以出票人北京恒云公司为被告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票据款本息。

三、诉讼中,北京恒云公司主张持票人盐都力博经营部未能全面履行其与直接前手江苏通能达公司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无权向北京恒云公司主张票面金额相应的权利。

四、盐城中院认为北京恒云公司并非与盐都力博经营部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无权主张前述抗辩,并判决支持了盐都力博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出票人主张持票人未能全面履行持票人与直接前手之间的合同义务,不享有票面载明的金额的票据权利。持票人盐都力博经营部则认为即便自身存在履行合同义务瑕疵,该等瑕疵也不影响自身向出票人主张权利。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主张,抽象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非直接前手的票据债务人是否可以主张直接前手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对持票人享有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知,与持票人不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债务人进行基础关系抗辩,均不能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本案中,北京恒云公司并非与盐都力博经营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方,因此其前述抗辩系无效抗辩。

实务经验总结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如被追索人不是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则其无必要主张直接前手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对持票人享有的抗辩,自然就无须耗费精力去核实持票人与直接前手之间的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盐都力博经营部是否是案涉票据的合法持票人,有无资格主张票据权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依据该条规定,票据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中,盐都力博经营部应负责证明其享有合法票据权利。该经营部提供的案涉汇票,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签章合法、背书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的规定,盐都力博经营部完成了证明其所持票据合法的举证证明责任。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前述规定,票据债务人仅有权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以基础关系进行抗辩,盐都力博经营部与江苏通能达公司之间的基础交易是否存在瑕疵,不影响作为合法持票人的盐都力博经营部行使票据权利。广州艺广公司主张盐都力博经营部非合法持票人,不享有追索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力博装潢材料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09民终518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直接前手与持票人之间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案例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宗周良、南通市亨大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终604号】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据此,无论是被追索人以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其他基础关系存在纠纷为由进行抗辩,只有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才可以进行基础关系抗辩,与持票人不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债务人进行基础关系抗辩,均不能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故对大道新能源公司之上诉理由,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喜欢 (0)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