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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票据承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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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北京有限公司在取得农行北京支行的授信后,其法定代表人赵与农行北京支行负责人协商,由北京有限公司提供20%的保证金100万元,农行北京支行同意给北京有限公司签发的票面金额为5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承兑。双方协商一致后,赵遂指

基本案情

北京××有限公司在取得农行北京××支行的授信后,其法定代表人赵××与农行北京××支行负责人协商,由北京××有限公司提供20%的保证金100万元,农行北京××支行同意给北京××有限公司签发的票面金额为5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承兑。双方协商一致后,赵××遂指使公司出纳王××携带北京××有限公司公章与农行北京××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汇票到期前,北京××有限公司需将汇票款项足额交存至农行北京××支行指定账户。农行北京××支行在该汇票的承兑人栏内签章。在办理该汇票时,出纳王××向农行北京××支行提供的财务报表,以及与收款人天津××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均系赵××让其虚构制作的。天津××有限公司由赵××实际控制,该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均放在北京××有限公司财务室,由王××保管。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虽有业务往来,但王××制作买卖合同时对业务往来的数据进行了夸大,目的是办理汇票。汇票到期后,因北京××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未能将票款足额交存,农行北京××支行见票当日支付汇票款项后,扣除了北京××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其利息,余款未能追回,造成了人民币近400万元的损失。

骗取票据承兑罪

争议焦点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对汇票进行承兑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法律分析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于选择性罪名。该罪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新增加的罪名。设立此罪是为了进一步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对保障金融信用具有重大意义,也对完善防范金融领域犯罪体系的构建起到了积极作用。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客体

本罪归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侵犯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性。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掩盖真相,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促成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顺利完成。单就票据承兑而言,基于票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实践中,行为人为达不法目的,多数会伪造虚假的贸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使银行在承兑的过程中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向行为人承兑汇票。

这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骗取票据承兑行为。按照现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需要提供购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等书面文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此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双方之间是否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购销合同的订立仅仅是双方交易的基础,交易是否完成要看是否交货、是否付款等因素,但银行实际上无法知悉交易行为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这就给蓄意骗取票据承兑的当事人提供了可能,企业之间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进而达到骗取银行承兑的目的。二是发生在企业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骗取票据承兑行为。申请人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在票据承兑过程中内勾外联,在会计签发、信贷审查、临柜复审等环节,利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的漏洞,提示甚至帮助申请人骗取票据承兑。上述两种情形均属直接故意。三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间接故意或过失行为,间接帮助申请人骗取票据承兑,与申请人构成共同犯罪。《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实践中,某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在为了完成任务指标,片面追求业务发展,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水平有限的问题,从而导致银行忽视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不惜降低标准甚至是违规操作,导致申请人在不符合承兑条件、未提供任何担保或者提供虚假担保等情形下骗取银行的承兑,造成银行的损失。

除此之外,构成该罪还必须同时满足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能否认定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据此,该罪应为结果犯或者情节犯,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行为,还必须发生前述法定的危害结果,二者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

有人主张应当将该罪修改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行为即应构成犯罪,因为该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由是:首先,该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其犯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采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就已经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本罪的客体,不以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作为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条件。其次,犯罪嫌疑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的信任,本身就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如果以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很多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不利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最后,如果以是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作为是否构成该罪的要件,会给罪名认定带来诸多难题。笔者同意该罪改为行为犯的观点,除了上述意见外,认为如果以结果犯定罪,势必纵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使骗取票据承兑行为蔓延的危险。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本罪的一般主体是申请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自然人,特殊主体主要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从申请主体的角度来看,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申请人在没有达到法定申请条件时,为了达到获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归其使用的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实施发放贷款、对票据承兑、开具信用证和保函的行为。从审批主体的角度来看,本罪的主观方面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或过失构成。行为人明知道申请人在未提供任何担保或者提供虚假担保等情形下发放贷款、对票据承兑、开具信用证和保函,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却放任了这种后果的发生,或者应当预见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实施了批准行为,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本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

本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票据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本罪与票据诈骗罪最根本的区别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主观上仅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使用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票据诈骗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是结果犯或者情节犯,必须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而票据诈骗罪则是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等,并且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本案处理意见

赵××身为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承兑汇票时,明知法律规定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却指使出纳王××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构买卖合同。王××利用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天津××有限公司由赵××实际控制,该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均放在北京××有限公司财务室并由其保存的便利,对业务往来的数据进行了夸大,制作了虚假合同,目的是骗取银行承兑。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赵××、王××在办理银行承兑业务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欺骗手段,获取了银行的信任,签发并由银行承兑了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后,因北京××有限公司无力付款,致使银行垫款,给农行北京××支行造成近400万元的损失。因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选择性罪名,赵××、王××只涉及其中的骗取票据承兑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不论是骗取承兑的汇票金额,还是给农行北京××支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赵××和王××的行为均已达到立案标准。赵××作为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的后果由单位承担,北京××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赵××指使王××虚构财务报表及买卖合同,使用欺骗手段骗得银行对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积极参与,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和买卖合同,用于骗取农行北京××支行的票据承兑,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北京××有限公司及赵××、王××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应对北京××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并对作为单位主管人员的赵××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王××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票据承兑罪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支付结算办法》

第八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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