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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未提票据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否主动审查?

票据案件 李斌 王静澄 赵宝荣 评论

票据权利时效有别于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有权主动适用票据权利时效制度,认定未在法定期限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丧失追索权。

案情简介

一、2015年6月1日,中十冶华东分公司向善革坊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正面记载事项如下: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中十冶华东分公司,收款人为善革坊公司,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日。同日,善革坊公司持该汇票向招行创智天地支行申请贴现。

二、汇票到期当日,招行创智天地支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中十冶华东分公司账户无款支付,遂拒绝付款。

三、招行创智天地支行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被拒付后,于同年12月15日向中十冶华东分公司发出线下追索函,要求履行票据责任,但未获得清偿,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鉴于此,招行创智天地支行于2016年6月21日以出票人/承兑人十冶华东分公司、收款人善革坊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之诉,要求各被告连带向其支付票据款本息。

四、诉讼中,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主动适用票据权利时效制度,认为招行创智天地支行在被拒付后6个月内,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线下发函的方式向收款人善革坊公司主张过权利,丧失对该票据前手的追索权。招行创智天地支行则认为在诉讼当事人未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票据时效制度。之后的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均不认可招行创智天地支行的前述主张。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人民法院可否主动适用票据权利时效制度?”上海二中院以及上海高院均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票据时效制度有别于诉讼时效制度,人民法院可在诉讼中予以释明并主动适用。我们认可二级法院的前述观点,理由如下: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后,票据权利本身当然消灭,持票人丧失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其无权再对相应前手主张票据权利,而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与前述情况则存在本质区别。诉讼时效届满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本身,这也就意味着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失。鉴于审查请求权是否发生以及是否消灭属于法官职权范畴,不必当事人主张,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应当主动依据职权审查票据权利时效是否届满。

实务经验总结

鉴于票据权利时效经过会直接导致持票人对相应票据前手丧失票据权利,我们建议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积极行使权利(而且原则上应以线上方式提示付款、发起拒付追索)。

1.对于出票人和承兑人,持票人须在法定期间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最早可以于汇票到期日当日进行,最晚于汇票到期日之次日起算十日内进行。同时在被拒付之次日起两年内向出票人和承兑人发起拒付追索。

2.对于除出票人和背书人外的其他票据前手,持票人在被拒付后,须在被拒付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向前述主体发起拒付追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人民法院可否主动适用票据权利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条文明确了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即为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时效有别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进行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实体权利依然存在,而票据时效的经过将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但同时,票据时效届满仅消灭了票据权利,也并不必然导致持票人其他实体上权利的丧失。因此,本院认为,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它与票据的流通功能相适应,旨在维护票据法律关系的稳定与秩序。原审法院主动适用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招行创智天地支行票据权利对相应前手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招行创智天地支行所提及的“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这一条文,本院认为,该条目的在于区分票据上不同当事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以认定票据权利时效,体现了票据行为独立性,而不是将票据权利时效制度等同于诉讼时效制度。

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智天地支行等与上海善革坊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案[(2017)沪02民终3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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