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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票据权利时效,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每日一贴 稼轩律师 杨欣欣 评论

票据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有其特殊、专业的业务体系,持票人如若对其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可能放任权利“躺平”,导致权利时效流逝,从而丧失票据权利。

笔者近期代理的一批票据纠纷中,部分票据追索权时效已经过,部分票据付款请求权时效马上到期,部分票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这些都将导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大打折扣。因此,本文对票据权利时效关键节点予以说明,提示持票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不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按照票据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票据的第一顺序权利。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权利,是票据的第二顺序权利。

票据权利时效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分为三种:2年、6个月、3个月,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 2年时效,适用以下二种票据权利情形: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汇票的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对持票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在汇票不能承兑或者付款时,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该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权利时效期间为2年。

期间起算点:区分远期汇票和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根据记载到期日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的权利时效起算点为票据到期日。

即期汇票也称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是指汇票上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或者明确记载见票即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一经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该汇票即为到期,付款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即期汇票的权利时效起算点为出票日。

(2)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2年的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期间起算点:出票日。

2. 6个月时效,适用以下二种票据权利情形: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出票人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6个月。

期间起算点:出票日。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持票人对前手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但此条款所规定的“追索权”,不包括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应适用2年权利时效。www.cdhptxw.com/mryt/4083.html

期间起算点: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3. 3个月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获得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期间起算点:持票人向其他票据权利人清偿票据债务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以下表格可以清晰区分各种不同票据权利对应的时效期间:

票据或权利类型 权利行使对象 权利时效起算点 权利时效期间
远期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票据到期日 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 出票人 票据出票日
本票
支票 出票人 票据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担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个月
再追索权 (出票人以外)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个月

票据权利时效起点的认定

前述各种时效的期间起算点中,“出票日”、“票据到期日”、“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都较为清晰。而“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存在承兑人或付款人明确拒绝和未明确拒绝的不同情况,其中,“未明确拒绝”情况下时效起点的认定,应予以注意。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仍未应答的,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在下一日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问天票据网。

据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给予了3日的应答期,超过此期限仍未承兑或拒付的,电子商业汇票的接人机构将代为承兑或作出拒付应答。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可以参照该规定,承兑人或付款人合理期间内未明确拒绝的,即视为拒绝付款,开始起算权利时效期间。

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当按期提示付款,未按期提示付款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在出票后一个月内提示付款;对于定期、定日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票据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对于本票,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支票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严格按照以上期限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否则逾期提示付款的汇票、逾期请求付款的本票,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票据追索权;而支票逾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可直接拒付。

关注票据权利时效,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如图,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4日,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内(即2021年8月3日前)向承兑人发出付款提示。但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导致该票据现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因此,持票人是否曾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付款提示,直接影响着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尤其在经过多次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中,如果持票人严格履行了商业承兑汇票的技术性要求,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以及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但若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则丧失了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票据的实际支付能力将大打折扣。

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时效经过,丧失票据权利后的救济

《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利益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条规定了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设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一是因为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与一般债权的消灭时效相比,票据权利时效很短,所以持票人比一般债权人更容易因时效期满而丧失权利。二是由于票据行为都是要式行为,持票人也很容易因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不完备,或者票据行为要件不齐全等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这样就导致了利益上的不公平,为匡扶此种利益失衡状态,基于公平原则和衡平观念,特设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为一般的民事债权请求权,适用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时效期间为3年。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起算,而非从拒付之日起起算。

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泉州联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莆田城南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再审一案[(2017)闽民申1898号]中,联安公司主张农行莆田城南支行返还与涉案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万元相当的利益的请求权,农行莆田城南支行则认为联安公司的主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对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联安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8月2日,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关于票据时效的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故联安公司于2010年8月2日即应当知道其该票据项下的权利已受到了侵害,其自此可向农行莆田城南支行请求返还票据利益,但联安公司于2015年才向农行莆田城南支行主张权利,已超过了二年诉讼时效。若按联安公司的主张,诉讼时效从其托收遭拒之时起算,则意味着其可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无期限任意时点主张权利,这显然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相悖,故一二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结语

持票人在经济交易中必须高度关注票据权利行使的时效期间,一定要在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时效经过无法再取得票据金额。虽法律也设置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用以衡平持票人的利益,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主张对象和金额相较正常行使票据权利都将大打折扣,大大增加了取得票据金额的难度。

下图,以商业承兑汇票为例,对票据时效的关键时间节点予以标注,提示持票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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