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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票据案件 问天票据网 评论

基本案情 如图,广东有限公司取得汇票后,因资金困难,向工行广东支行申请贴现,工行广东支行向承兑行农行北京支行查询后办理了贴现。汇票到期后的2015年9月5日,工行广东支行提示付款,承兑人以该汇票被法院冻结止付为由而拒绝付款,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20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如图,广东××有限公司取得汇票后,因资金困难,向工行广东××支行申请贴现,工行广东××支行向承兑行农行北京××支行查询后办理了贴现。汇票到期后的2015年9月5日,工行广东××支行提示付款,承兑人以该汇票被法院冻结止付为由而拒绝付款,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2015年10月10日,工行广东××支行通知前手广东××有限公司,要求按贴现合同约定将汇票贴现款退回并将汇票和退票理由书退还给广东××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后经了解得知,天津××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以丢失汇票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自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10月6日,2015年10月8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生效,付款行已于当日将汇票金额支付给天津××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即将工行广东××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汇票金额及相应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

持票人未及时通知前手给前手造成损失,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票据损害赔偿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票据当事人或票据当事人以外的人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从事票据行为或者其他与票据有关的行为,给票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

票据实务中,票据当事人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并不都能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及时履行义务、正确履行职责,如其违法行为给票据当事人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需从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分析认定。关于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在票据法律中,有的表述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票据法司法解释》第61条;有的表述为“赔偿责任”,如《票据法》第105条。即使票据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而造成他人损失的,也应按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持票人延期通知给前手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66条之规定,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应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前手,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造成损失的,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追索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源于持票人的怠于通知。法律设置持票人通知义务,旨在促使被追索人为履行义务而做准备,且在主动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后,尽快再向其前手进行追索,尤其是当被追索人的前手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偿债能力时,持票人的通知尤为重要。

本案处理意见

工行广东××有限公司在收款被拒付后,既可以向法院申报权利,也可以直接向前手追索。但工行广东××支行在被拒付一个多月后才通知广东××有限公司。此时,涉案汇票已被除权,天津××有限公司依据除权判决取得该汇票的票款后,付款人乃至全体汇票债务人的汇票责任已被解除。工行广东××支行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导致广东××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不能通过行使汇票权利获得付款,因此形成的损失应由侵害行为人工行广东××支行予以赔偿。广东××有限公司要求工行广东××支行赔偿汇票金额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要求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通知是否逾期,以持票人或者其前手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为准;以信函通知的,以信函投寄邮戳记载之日为准。

3.《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百二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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