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指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行为
罪名释义
指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行为。
追诉标准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基本案情
案例:××银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诈骗案
票据中介王×,与某银行员工姚×× 、张×、刘×互相勾结,利用其他银行作为直贴行和前手过桥行,与姚××、张×、刘×所在银行开展票据买入返售业务。经王×与姚××、张×、刘×共谋,利用姚××等人审验票据资料、办理票据封包移交及出入库手续等职务便利,通过使用事前准备好的装有白纸的票据袋替代真实票据包封包等方法,完成标的票据包当场调包或将已入库保管的票据包在返售到期前提前出库,并交由王×二次转贴以骗取资金。开展业务共105笔,王×挪用票据资金283.7亿元,诈骗银行资金38.7亿元。王×为感谢姚×× ,给予姚××好处费1720万元,姚××分与张×40万元,刘×10万元。
王×将诈骗获得的违法资金,用于投资购买股票,产生巨亏后无力偿还,造成银行资金损失39亿元。
违法犯罪行为
(1)伙同票据中介,通过以虚假票据置换应入库或已入库真实票据等方式骗取票据资金;
(2)勾结票据中介,通过虚构交易前手、代理业务、线下操作等方法规避同业额度管控、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虚假转贴现交易套取票据资金;
(3)违反票据法规,通过与前手过桥银行仅签订转贴现协议、不在票据上背书进行清单交易;
(4)勾结票据中介谋取非法利益。
法律后果
(1)员工被追究刑事罪责。法院判决某银行员工姚×× 、张×、刘×票据诈骗罪(票据中介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姚××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没收财产1000万元,张×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刘×有期徒刑五年;
(2)形成巨额资金风险敞口。银行被动承担票据资金被骗取形成的资金敞口和损失。
法律警示
(1)严禁未按规定审验入库票据,或明知票据虚假仍办理入库或擅自办理票据出库手续;
(2)严禁虚构交易背景和交易对手、逆程序、清单交易等办理票据转贴现;
(3)严禁参与票据中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