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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纠纷诉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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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重要的票据行为之一,也是票据流转的基本方式。票据的要式性要求票据当事人背书时应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票据的无因性保护通过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票据的文义性要求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才能成为票据当事人,才能享

票据背书纠纷诉讼实务

背书是重要的票据行为之一,也是票据流转的基本方式。票据的要式性要求票据当事人背书时应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票据的无因性保护通过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票据的文义性要求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才能成为票据当事人,才能享有票据权利并承担票据责任,非票据当事人既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将背书纠纷规定为票据纠纷的案由,但票据纠纷案件一般都要涉及背书环节,背书是否连续、是否属于“禁止转让”的情形等,都是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重要抗辩理由。特别是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现行法律对其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和审查义务。

背书与票据权利遥相呼应。票据权利的取得、转移和实现离不开背书行为的支撑,票据的流通性也正是通过背书来体现和完成。然而,我国的票据立法,在背书方面仍有许多空白,诸如《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性质及适用条件、转质押背书的效力、非背书转让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在商业汇票中的法律地位、空白背书等,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持票人权利的保护。立法的空白及模糊导致没有规则的自由裁量,也使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受到冲击,亟须对这些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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