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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信披制度的思考4: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商业承兑汇票 筑举 评论

接着上一篇讲的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特点之“票据工具种类的丰富化”,本篇继续介绍最后一个发展特点——

 

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

《票据信披制度的思考2:商业信用之价值化》中图3 的商票生命周期仅勾勒出票据“传统”的一生,承兑(银票)、保贴(商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等交易仍将票据囿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圈子里。在“大资管”概念产生之前,2011—2012年间票据信托就经历过大起大落,最终被监管叫停[1]。

既然票据市场本质上属于货币市场,货币市场的参与主体(非银机构、资管产品等)理应成为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2]。当年的叫停,固然有防范监管套利(绕开规模管控)之意,主要还是当时几乎是纸票的天下,票据案件频发,原银监会系出于控制信托公司表外风险的考量而为之。

2020年,人民银行已公布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而根据“资管新规”配套文件之《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的要求,标准化票据尽管符合“等分化、可交易”等认定条件,但并非被当然纳入“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范畴;票交所作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申请。

一旦标准化票据“认标”后,公募基金或可进行投资,将极大地拓宽了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票据市场的资金端有了保障,对促进票据二级市场、降低企业融资利率将发挥积极作用;反过来还会刺激资产端的供给——企业更愿意签发票据,市场也更愿意进行各种票据交易。

《认定规则》要求,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必须“信息披露充分”,也即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3]。换言之,与前述供应链票据等工具或产品类似,标准化票据也面临信息披露的问题。

[1] 2012年2月原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70号),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受让业务。”

[2]票交所董事长宋汉光2018年出席“陆家嘴资本夜话”系列讲坛时所做的关于中国票据市场发展主题分享的观点之一,由陆家嘴金融网汇总。

[3]见《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第二条第(二)项

(未完待续)

《票据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系列:

1:我国票据市场之发展历程

2:商业信用之价值化

3:票据工具种类丰富化

4: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5:信息披露的逻辑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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