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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被拒绝兑付,持票人维权救济法律问题简析

商业承兑汇票 晟川律师 王康 评论

票据到期被拒绝兑付,持票人维权救济法律问题简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市场交易的便捷化,票据的出现取代了部分现金支付在市场上进行流通,有效的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速率。

票据到期被拒绝兑付,持票人维权救济法律问题简析

但是,在享受票据交易带来便捷的同时,票据到期无法实现兑付也成为了众多持票企业面临的问题,特别是近期恒大房地产的暴雷,使得市场上巨额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实现兑付。总结下来,有以下法律问题需要持票人了解并注意: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多数企业大多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背书转让取得票据,这是票据取得最常规的方式,持票人作为独立的票据当事人,正常行使票据权利。

除此之外,有些持票人通过税收、继承、接受赠与的方式取得票据,这样的持票人也可独立的行使票据权利,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受其前一手票据背书人权利的限制,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另外,还有些持票人通过以低于票据票面金额的价格低价购买取得票据,以买卖票据为名,实为民间贴现的行为。因票据贴现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其他主体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民间贴现行为因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为无效行为。故以此种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无法取得票据权利,仅能按照票据无效要求返还购买票据的价款。

在承兑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过程中,被追索人往往以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涉嫌违法犯罪为由进行抗辩,这种主张需要被追索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另外,票据关系虽然以基础关系为前提,但又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的成立、有效并不以授受票据的基础关系的成立、有效为必要,只要票据背书连续,票据本身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票据关系依然可以有效。票据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票据追索权利行使的条件

票据一到期,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为付款请求权,只有在提示付款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才享有第二顺序向其票据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需在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有效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其追索权的完整性,只可向票据出票人、承兑人进行追索,而不可向票据的背书人进行追索。那么,法律只规定了票据到期以后的提示付款期限,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以前就提示付款是否为有效的提示付款呢?此种情形,部分法院认为因法律并未禁止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故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行为并非逾期提示付款,并不导致其丧失相关追索权。

除此之外,票据法还规定,行使票据追索权时,持票人还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未能提供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审理票据追索权的案件时,往往只需持票人到期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拒付”或者票据未实际得到兑付,部分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持票人具备了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问天票据网。

票据权利行使的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背书、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实务操作中,在票据到期被拒付后,持票人大多通过追索函、律师函、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线下”的方式行使追索权,而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此种线下追索的行为,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因票据具有要式性,票据具备有效的签章才有法律效力,线下追索因不具备有效签章而无效;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作为专门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在与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裁判依据;三、从线下追索的法律后果来看,如果在电子商业汇票的系统之外以裁判的形式另行确定其他票据状态,导致法院判决认定的票据状态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不一致,造成该票据脱离金融机构的监管,将会加大票据使用者的经营风险,破坏票据市场秩序。

虽然对“线下追索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法院的生效裁判还存有争议,但是,持票人若想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应当“线上追索”与“线下追索”共同实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追索与发函、诉讼同步进行,这样持票人才能充分保障自身追索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时效

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以不按先后顺序,对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行使追索权。法律在赋予持票人任意追索权的同时,也规定了较短的时效,督促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超过票据追索时效的,持票人丧失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之日起六个月,票据前手清偿票据后,享有和持票人同样的权利,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及其票据前手进行再追索,再追索的期限,自其清偿之日起三个月。然而,票据法只是规定了持票人对票据中间背书人进行追索存在较短的时效,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另外,即使持票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权利,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和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面金额相当的利益。

同时,票据时效也能发生中断,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一般来说,与普通的民事权利相同,当票据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时效期间内主张过票据权利,此时票据时效也发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票据权利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在完成支付后,到期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持票人是仅能依据票据权利主张权利,还是依然可以根据票据原因关系主张与其票据直接前手之间的基础民事权利?票据的直接前手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相应款项,只有在持票人申请提示付款,票据付款人足额付款后,直接前手才完成款项的支付义务,在持票人所持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款项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此时,在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的情况下,持票人既可依据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也可依据与其票据直接前手之间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结语:在使用票据交易日益普遍的当今社会,持票人必须高度关注票据权利行使的方式、条件以及时效,避免因权利行使方式不当或者经过了票据时效而无法取得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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