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购买虚假商业承兑汇票诈骗案例

票据案件 问天票据网 评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

购买虚假商业承兑汇票诈骗案例

原审法院再审认定,

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与宋某预谋后,由宋某先后购买18张虚假商业承兑汇票交给王某行骗。

2016年8月5日至8月6日,王某通过黄某(另案处理)使用其中票号为00100062/23418768、00100062/21266540、00100062/21266541的三张虚假商业承兑汇票,经贾某介绍转让为名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取人民币224.4万元。贾某、黄某从中留下人民币7.4万元作为自己的好处费。

2016年8月6日至8月10日,王某将实际获得的人民币217万元中的77万元分给宋某作为购买虚假商业承兑汇票的费用和好处费,其余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款项用于个人花销。截止2017年5月18日张某收到退赃款人民币899,860.06元。

经鉴定,加盖在上述三张商业承兑汇票上承兑人签章一栏的重庆恒大鑫鼎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0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上述事实,经原审再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

3.重庆恒大鑫鼎置业有限公司证明函;

4.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5.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

6.中信银行汇款业务凭证、招商银行汇款业务凭证;

7.银行交易记录;

8.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议书、债务重组协议、说明、供货往来材料;

9.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10.被害人张某于2017年5月18日出具的自书材料、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11.2019年7月30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12.2019年7月25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13.同案宋某刑事判决书;

14.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15.证人江某证言;

16.证人黄某证言;

17.证人贾某证言;

18.证人赵某证言

19.证人王某1证言;

20.证人宋某证言;

21.证人王某2证言;

22.被害人张某陈述;

23.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

24.辨认笔录;

2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原审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积极购买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主动联系收票人,所骗取的资金大部分被其使用,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5)景刑事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项中“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王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其中1万元已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与同案犯宋某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4,139.94元。

宣判后,王某以不认可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其不知道票据是假的,没有票据诈骗的主观故意;黄月升代表其公司与资金方签订的保证协议,其行为不是骗钱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再审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提出的询问笔录瑕疵问题,侦查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已经对讯问笔录中记载瑕疵作出合理解释,该份讯问笔录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宋某的证言、王某讯问笔录中供述以及结合王某将票据贴现款作为购买虚假商业承兑汇票的好处费转给宋某的行为,可以认定王某明知商业承兑汇票是虚假的事实,其具有票据诈骗的主观故意。

经侦查机关核实,黄月升证实其从未收到过王某公司保证承兑的保证书,也未与承兑方签订过保证协议,王某提出的黄月升代表其与承兑方签订保证协议没有证据支持。上诉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原审法院再审认定上诉人王某犯票据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刑初582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喜欢 (1)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