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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贴现承兑汇票被挂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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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贴现承兑汇票被挂失案例。票据的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且票据转让须以背书及背书连续性为形式要件,因此原告李亮和被告朱锐之间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朱锐应当向李亮返还取得的转让款98550元。

民间票据贴现承兑汇票被挂失案例

李亮与朱锐、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亮与被告朱锐、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朱锐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月2日,李亮从朱锐处取得承兑汇票两张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票号分别为:3100051/27566240、3100051/27566239,票面金额均为5万元,出票人为:河南新之捷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开封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到期日为:2019年6月25日。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向付款行取款被拒绝,得知票据已被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并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请求被告朱锐向原告李亮返还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5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息),被告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朱锐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案涉2张银行承兑汇票系从案外人薛拥选处合法取得,并支付了相应对价;被告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以案涉2张票据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被法院宣告无效,侵犯了持票人李亮的权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朱锐不应承担退款责任;李亮是按票面金额1.45%的折扣从朱锐处取得,2张票据实际支付98550元,并非10万元。

被告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辩称,这2张汇票是从河南新之捷建材有限公司处取得,因为遗失,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李亮与朱锐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转账记录及朱锐签字确认的案涉票据复印件,证明案涉票据2张是李亮从朱锐处取得并支付了相应对价;2、案涉2张票据的背书粘单复印件、付款行拒绝付款理由书及人民法院报关于票据挂失的公示催告和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公告,证明持票人向付款行取款时被拒绝,票据已被宣告无效;3、收据复印件,证明票据被付款行拒绝付款后,李亮向直接后手赔偿了损失。

被告朱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协议、薛拥选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一份;2、委托付款情况说明一份;3、工商银行转款记录复印件;以上证明案涉2张票据是朱锐从薛拥选处以质押的方式善意取得。

被告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公示催告申请书复印件二份;2、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二份;3、人民法院报公告复印件二份。以上证明案涉2张票据因为遗失才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原、被告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25日,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从河南新之捷建材有限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2张,票号分别为:3100051/27566240、3100051/27566239,票面金额均为5万元,出票人为:河南新之捷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开封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到期日为:2019年6月25日。其中3100051/27566239号票据经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山东隆信药业有限公司;3100051/27566240号票据经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依次背书转让给汕头市兰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昊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禧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腾城科技有限公司。此2张票据于2018年12月29日被朱锐以质押的方式从薛拥选处取得,于2019年1月2日被李亮以98550元的相应对价从朱锐处取得。2019年1月4日,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以案涉2张票据遗失为由向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9)豫0202民催2号、(2019)豫0202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3100051/27566240、3100051/27566239票据无效,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有付款请求权,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据此从付款行取得了票据款项。后持票人请求付款被拒绝,现持票人为原告李亮。

本院认为,票据的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且票据转让须以背书及背书连续性为形式要件,因此原告李亮和被告朱锐之间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朱锐应当向李亮返还取得的转让款98550元。本案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原告与被告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之间为票据权利损害责任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亮9855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清瑞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朱锐承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内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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