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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持票人将票据背书以后未收到款项,能否要回票据?

票据案件 票研社 评论

2015年2月4日,武汉天和康佳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票号为618、619的银行承兑汇票各一张,出票人均为武汉天和康佳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

付款行均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出票金额均为50000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15年8月4日。此后两汇票经天顺公司背书给盛世瑞鑫公司,盛世瑞鑫公司在取得上述两张汇票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后天顺公司以遗失包括上述两张汇票在内的24张银行承兑汇票为由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间,上述两张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原件退给盛世瑞鑫公司,盛世瑞鑫公司持汇票原件申报权利,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承兑汇票持票人将票据背书以后未收到款项,能否要回票据?

背书连续可证明票据权利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之前可以将票据之前无限背书转让,最后一手的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在天顺和盛世瑞鑫公司的纠纷中诉争票据记载事项齐全,签章前后衔接,背书连续,形式完备,具有票据法规定所应当具有的形式要件,属于有效汇票。

最重要的是天顺公司虽然属于上述两张汇票记载的收款人,但经其背书转让后,天顺公司已经不属于票据的持票人,不再享有票据权利。那么天顺公司就无权主张盛世瑞鑫公司不具有上述票据权利。

那么假设天顺公司若真的是将票据丢失,其真的是这两张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天顺公司权利应该怎么维护呢?

背书人的权利如何维护?

一审判决后天顺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武汉中院做出了跟一审法院完全相反的判决。二审法院认为票据背书连续可证明持票人票据权利,但是票据无因性是相对的。我们都知道票据具有无因性,也就是票据一旦被合法的开立出来之后就脱离与其基础关系独立存在。哪怕背后的贸易合同关系无效也不会影响票据的真实性。而在此案的二审中提出了“票据无因性是相对的”概念。

二审法院认为票据无因性是相对的,不及于票据直接前后手关系,票据的直接前后手之间,后手应当具备享有票据权利的合法性,即应具有对价关系和原因关系。因此,在票据直接前后手之间产生的票据权利确认之诉中,法院应当审查后手取得票据的合法性。

因此,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天顺公司主张其票据遗失并要求确认票据权利的情况下,盛世瑞鑫公司作为天顺公司的直接后手和现持票人,仅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不足以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是以合法方式从天顺公司取得票据。

票研解读

你遇到票据丢失或背飞等情况时,应该尽快通过诉讼的方式从后手处拿回票据。若已经无法从后手处取得票据(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那么背书人也可以起诉后手拿回款项。

票研提示

票据流转时,到底是先背书还是先付款,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且跨不过去的问题。我们提醒背书人应当保留好相关书面材料等证据,遇到背飞后立即采取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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