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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案例-工商银行郑州自贸试验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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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郑州自贸试验区支行票据追索权一案由背书人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支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款项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8元减半收取6934元由背书人承担。

2019年3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支行为河南浦汇实业有限公司办理票据贴现业务1笔,票号为:190711000003120180911253084487、金额为100万元、出票人信息为天津市福浩实业有限公司、承兑人信息为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信息为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背书人信息为上海印坛实业有限公司、沈阳玉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清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臻佑福实业有限公司、江阴顺锦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及时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瑞恒讯科技有限公司、江阴顺品电子有限公司、洛阳禾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浦汇实业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案例-工商银行郑州自贸试验区支行

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未按时解付,目前该票据出现逾期。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工商银行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出示拒绝证明,丧失对玉柴公司的票据追索权。

2018年10月30日,工商银行与河南浦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2019年3月12日,工商银行为河南浦汇实业有限公司办理票据贴现业务1笔,票号为:190711000003120180911253084487、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出票人为天津市福浩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人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顺序依次为: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印坛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9月11日)、沈阳玉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9月17日)、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28日)、广西清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9年2月28日)、深圳臻佑福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2月28日)、江阴顺锦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2月28日)、北京及时秒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11日)、北京中瑞恒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12日)、江阴顺品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3月12日)、洛阳禾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3月12日)、河南浦汇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3月12日)。

2019年7月23日,工商银行作为持票人向承兑人为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兑付,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失败。

工商银行与河南浦汇实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涉案汇票后,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工商银行作为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票据融资综合管理系统中对该票据查询结果一直显示提示付款失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承兑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形式追索权;第六十八条规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承兑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工商银行作为持票人,可以向九被告行使追索权,要求支付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到期之日起的银行利息,故对工商银行请求九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100万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2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工商银行提交的证据没有出示拒绝证明,丧失对玉柴公司的票据追索权。

法院认为,工商银行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在网上操作提示付款,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失败,该状态即是拒绝付款证明,工商银行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利。

对于工商银行请求的要求九被告承担其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因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沈阳玉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清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臻佑福实业有限公司、江阴顺锦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中瑞恒讯科技有限公司、江阴顺品电子有限公司、洛阳禾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浦汇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玉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清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臻佑福实业有限公司、江阴顺锦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中瑞恒讯科技有限公司、江阴顺品电子有限公司、洛阳禾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浦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支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款项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68元减半收取6934元,由沈阳玉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清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臻佑福实业有限公司、江阴顺锦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中瑞恒讯科技有限公司、江阴顺品电子有限公司、洛阳禾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浦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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