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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地产&商信宝商业保理票据纠纷案件启示录

票据案件 宫腾 票吐芬芳 评论

最不想提的九民,还是要提。九民之后,大佬们都关心九民是否把票据法给削减了,持票人的权利是不是很受影响。没有实际案例的话和法律应用场景的话,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说案例,案例到。2019年12月0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

最不想提的九民,还是要提。九民之后,大佬们都关心九民是否把票据法给削减了,持票人的权利是不是很受影响。没有实际案例的话和法律应用场景的话,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说案例,案例到。2019年12月0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庆脉源海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通过二审结果我们看到,票据法还是票据法,你大爷还是你大爷。

这期,小编整理一篇“九民纪要”之后票据纠纷案件启示录,给票友们还原整个案件, 希望能对票圈略有启发。文章有点长,但是保证都是你想看到的,干货满满。

泰禾地产&商信宝商业保理票据纠纷案件启示录

案件还原

2017年12月21日,商信宝保理公司为保理公司(甲方)、脉源海成公司为卖方(乙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鉴于乙方作为卖方以其与买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脉源海成公司还向商信宝保理公司提交一份脉源海成公司为甲方(卖方)、厦门联创公司乙方(买方)载明签订时间为2017年9月6日《电子产品购销合同》。

2017年12月28日,脉源海成公司将福州泰佳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231339100049120171012117479121)背书转让给商信宝保理公司。

票据出票人: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泰禾地产子公司)

承兑人:泰禾集团公司

收款人:厦门联创公司

2018年9月30日,商信宝保理公司提示付款2018年10月12日,该票据被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案件隐情:厦门联创公司曾向福州泰佳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承诺一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仅用于担保支付货款,不得贴现或转让。

案件内容:重庆商信宝保理公司起诉泰禾集团公司、福州泰佳公司、脉源海成公司,要求偿还500万保理款及利息。

被告、原告辩认

泰禾集团公司、福州泰佳公司:

一:案涉汇票涉嫌刑事犯罪,应先通过刑事程序解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于商信宝保理公司持有票据的合法性以及案涉汇票转让的问题,只能由以刑事案件处理,刑事案件结果与本案由极强的关联性,将直接影响本案审理。(看到没?学会九民纪要了!运用了民间票据纠纷涉民也涉刑,刑事责任优先于民事责任)

二:商信宝保理公司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泰禾集团公司、福州泰佳公司支付票款和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信宝保理公司作为保理机构所负有的义务应当根据前述规定通过尽职调查确认相关交易真实合理存在,而不是形式审查,商信宝保理公司作为从事保理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工作流程,商信宝保理公司与脉源海成公司明显是恶意规避了对于福州泰佳公司与厦门联创公司交易合同的审查,通过虚假的交易事实,导致票据非正常流通,商信宝保理公司明显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业务标准,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其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泰禾集团公司、福州泰佳公司支付票款及利息。

脉源海成公司辩称:

脉源海成公司作为传递信息中介,仅起到信息传递作用。

商信宝保理公司辩称:

泰禾集团公司、福州泰佳公司主张本案涉及刑事,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与刑事案件无关,本案属于票据纠纷且票据是真实存在的。

泰禾集团公司、福州泰佳公司所引用法律规定与本案无关,商信宝保理公司系合法取得票据并支付了对价,不存在恶意取得,泰禾集团公司、福州泰佳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商信宝保理公司上诉请求:

判令脉源海成公司、厦门联创公司、福州泰佳公司、泰禾集团公司向商信宝保理公司连带清偿被泰禾集团公司拒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50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

一、票据作为一种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其创设的权利义务由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决定。本案涉及商业承兑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均有记载,本案当事人对案涉汇票的真实性亦无异议。商信宝保理公司与脉源海成公司签署了保理合同,并支付了对价,并经连续背书合法持有票据。

二、对于福州泰佳公司、泰禾集团公司抗辩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中止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审理范围局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票据关系,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福州泰佳公司、泰禾集团公司举报的合同诈骗,主要发生在与厦门联创公司出票环节的基础法律行为。商信宝保理公司系在出票后经厦门联创公司背书给脉源海成公司再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福州泰佳公司、泰禾集团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持票人商信宝保理公司参与诈骗,有关公安机关就福州泰佳公司被合同诈骗刑事立案,刑事案件虽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需要中止审理或者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对于福州泰佳公司、泰禾集团公司抗辩商信宝保理公司存在重大过失,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一审如下认为:

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规定,票据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无因性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都不影响票据关系。凡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票据真实、票据要素齐全、背书连续,均为有效票据。

对于监管机构要求从事保理业务而对客户及交易等相关情况尽职调查、材料审核,属于业务指导及监管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客户恶意骗取融资。即使商信宝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存在前述瑕疵,也不构成票据法上的重大过失,不影响其享有票据权利。

四、对于脉源海成公司辩称,其只是票据中介,仅是应商信宝保理公司要求签署保理合同及票据背书,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依据票据法之规定,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案中,脉源海成公司在票据上作为背书人签章,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其抗辩理由不能免除其票据责任。

五、判决:脉源海成公司、厦门联创公司、福州泰佳公司、泰禾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商信宝保理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脉源海成公司、厦门联创公司、福州泰佳公司、泰禾集团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判决

一、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案涉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商信宝保理公司因与脉源海成公司签署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该票据,故商信宝保理公司取得该票据合法,且该票据真实、要素齐全、背书连续,为合法有效的票据。商信宝保理公司在票据持有期间行使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二、案涉票据真实且背书转让连续,商信宝保理公司取得该票据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不论泰禾集团公司、福州泰佳公司的控告最终是否成立,均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亦不需要中止审理或者移送公安部分处理。

三、关于泰禾集团公司、福州泰佳公司认为商信宝保理公司未能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尽到尽职调查义务而构成重大过失的问题,本院认为,泰禾集团公司、福州泰佳公司的该理由不能成立,商信宝保理公司的审查义务并不能构成票据法上的重大过失,并不影响商信宝保理公司行使票据权利。且,商信宝保理公司通过与脉源海成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而取得票据,商信宝保理公司取得该票据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至于泰禾集团公司、福州泰佳公司与厦门联创公司之间是否具有真实合同关系并非商信宝保理公司的审查义务。

四、综上所述,泰禾集团公司、福州泰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录

文章很长,启示录简单罗列几条,不做过多解读。

一、票据纠纷案面前,法院执行层面,票据法还是第一位。九民之后,小编接触的第一个票据纠纷案件。不能说后续其他票据纠纷案都能如此,但是这个案例提供了法院判决实例支持。

二、关键字:票据连续背书、支付对价、非恶意取得票据。当然,持票人有义务去做完善尽职审查。

三、顺带谈谈泰禾集团跟恒通保理案件,泰禾律师团队以九民纪要为理论基础,保理公司涉嫌非法贴现为由,拒付票据,傻子都能看出来恶意欠钱不还。(此处小编不喷,观众自行喷)

此处告知,持票人做好“流氓承兑人”无视票据法,片面化九民纪要,拒付商票,欠钱不还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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