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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商业汇票超期拒付、抗辩事由时,持票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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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汇票支付期限超过六个月被银行拒付,出票人同样拒付,由此引发追索权纠纷,而违反《票据法》的约定又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抗辩事由,继而认定持票人非善意取得汇票否定其拥有票据权利,那么此时持票人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本案例将解决这一困惑。 案

商业汇票汇票支付期限超过六个月被银行拒付,出票人同样拒付,由此引发追索权纠纷,而违反《票据法》的约定又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抗辩事由,继而认定持票人非善意取得汇票否定其拥有票据权利,那么此时持票人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本案例将解决这一困惑。

出现商业汇票超期拒付、抗辩事由时,持票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案号:(2019)黔0103民初2780号

案源: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一、法院裁判要旨

持票人和前手存在关联关系,知道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存在限制汇票支付功能的约定的,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认定持票人为善意,故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对吗?往下看!

二、案情扼要

(一)甲乙丙丁戊均为法人,彼此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是否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尚不能完全确定。经各方协商,由甲方违规开具超过六个月承兑期限的商业汇票,用于以五方平账,并约定之后各方互不相欠,由此形成相关备忘录。

(二)根据丁戊双方往来对账函可知丁戊双方之间或存在巨额债权债务关系,于是丁方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方。

(三)戊方因与己方存在尚未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于是戊方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己方;己方为戊方股东,且己方股东为戊方董事。

(四)汇票期满前一周己方向承兑行提示要求支付,遭到拒绝,理由是: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之后,己方向甲方追索支付,甲方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付款。

(五)己方诉至法院,以甲乙丙丁为被告,要求甲乙丙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争议焦点

己方是否拥有票据权利

四、法院裁判结果

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等判决驳回己方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基于戊方与己方的关联关系,认为己方明知存在相关备忘录却受让汇票不能认定其为善意,从而支持被告以己方明知存在相关备忘录并取得汇票为抗辩事由,否定己方拥有票据权利。

六、律师看法

(一)裁判存在问题:1.违背票据文义性原则,法院支持被告以会议纪要作为抗辩事由存在错误,原因在于会议纪要约定汇票仅用作被告间相互平账使用,不得流转,否认了汇票的支付功能。试想如果出票人作为最终付款人,若最后合法持票人得不到付款,则如何实现平账?根据票据的文义性原则,票据的权利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之上所载内容确定,而不能以票据文义意外的其他事实或说法来揣摩票据行为人的本意,即使是票据内容与票据行为存在出入,票据当事人也只能依据票据内容来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故以违反《票据法》的会议纪要及戊方与己方的关联关系抗辩事由,[1]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否定己方具有票据权利属于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票据文义性原则。2.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原因关系不存在、内容发生、被撤销或无效,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就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在本案中,己方合法取得汇票,享有票据权利。

(二)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期限超过六个月,是否导致己方丧失票据权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承兑行据此拒绝承兑,并不会导致己方丧失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己方并不存在丧失票据权利的不利情形,其合法持有汇票,即使被银行拒绝承兑,其对前手等票据债务人仍然享有追索权。

(三)本案,如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乃至于申请再审,只要在任一程序中己方享有票据权利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则是理所期待的,否则己方只得基于合同纠纷向直接与自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方主张债权的实现,提起相应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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