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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期间承兑汇票贴现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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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日,广东有限公司因交易关系从前手上海有限公司处背书取得汇票。2015年8月5日,广东有限公司因急需资金,向其开户行工行广东支行申请贴现,工行广东支行工作人员未对汇票进行查询,即于同日办理了贴现,将贴现款支付给了广东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

公示催告期间承兑汇票贴现的行为无效

2015年7月31日,广东××有限公司因交易关系从前手上海××有限公司处背书取得汇票。2015年8月5日,广东××有限公司因急需资金,向其开户行工行广东××支行申请贴现,工行广东××支行工作人员未对汇票进行查询,即于同日办理了贴现,将贴现款支付给了广东××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工行广东××支行向付款人农行北京××支行提示付款。农行北京××支行拒绝付款,拒绝理由为该汇票因被山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已被法院止付。经查,山西××有限公司因交易关系从天津××有限公司处受让汇票后不慎将承兑汇票丢失,遂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为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9月26日。工行广东××支行认为其承兑汇票贴现行为有效,遂起诉农行北京××支行,要求支付汇票金额。

争议焦点

公示催告期间,承兑汇票贴现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一、承兑汇票贴现是法律许可的票据权利转让行为

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承兑汇票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贴现人取得承兑汇票后,可依票据法的规定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公示催告期间,汇票贴现的行为无效

贴现实质上是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一种特殊的汇票权利转让行为,因而,商业银行在办理贴现时,除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审查申请人与前手之间的真实交易外,尚应对贴现汇票是否可背书转让进行审查。如申请贴现的汇票在公示催告期间,银行不应办理贴现业务,否则,银行通过贴现取得汇票的行为无效,依法不享有汇票权利。

本案处理意见

涉案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的期间为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9月26日,在此期间转让承兑汇票的行为无效。该承兑汇票贴现的时间为2015年8月5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贴现人不能通过贴现取得汇承兑票权利,工行广东××支行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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