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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行为无效不影响背书连续

票据案件 问天票据网 评论

基本案情 如图,上海有限公司因与天津有限公司存在交易关系取得一张承兑汇票,天津有限公司在背书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忘记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上海有限公司随后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广东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到期后,广东有限公司委托开户行收款被拒付,遂将付款

基本案情

如图,上海××有限公司因与天津××有限公司存在交易关系取得一张承兑汇票,天津××有限公司在背书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忘记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上海××有限公司随后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广东××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到期后,广东××有限公司委托开户行收款被拒付,遂将付款人农行北京××支行诉至法院行使付款请求权。庭审中,广东××有限公司提交了天津××有限公司的证明书,证明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关系,因为工作人员疏忽忘记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

承兑汇票背书行为无效不影响背书连续

票据关系示意图

争议焦点

一、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二、广东××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承兑汇票权利。

法律分析

某一手背书行为无效不影响背书连续。背书连续与背书行为效力系两个票据法律范畴,互不牵连。背书连续是票据转让的基本要求,也是持票人取得和行使票据权利的构成要件。如《票据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债务人可对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而背书行为系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应符合票据法律的规定。背书行为是否有效,解决的是该次行为的效力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据票据的独立性原则,除出票行为无效导致票据无效外,某一票据行为(包括背书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某一背书行为的无效,影响的只是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范围,而不是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问题。因为某一手背书行为无效而得出背书不连续的,进而认为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结论,与票据的独立性原则相悖。

具体到本案,依据票据法律的规定,单位在商业承兑汇票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承兑汇票当事人在背书时的签章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导致背书行为无效。由于天津××有限公司的签章缺少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其背书行为无效,该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天津××有限公司对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该背书行为无效并不影响持票人对真实签章的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也不影响对真实签章的背书人上海××有限公司、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的追索权。

本案处理意见

本案中,广东××有限公司通过与上海××有限公司真实的交易关系,背书取得承兑汇票,依法享有汇票权利。天津××有限公司的背书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并不影响承兑汇票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在汇票承兑栏加盖的承兑汇票专用章真实有效,应承担付款的承兑汇票责任。广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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