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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货款的承兑汇票被宣告无效,能否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票据案件 问天票据网 评论

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货款,除直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外,以汇票形式支付货款,也是常见的方式之一,在此种情况下,若汇票事后因故被宣告无效,买受人转让汇票的行为能否视为以有效方式履行了付款义务?出卖人能

支付货款的承兑汇票被宣告无效,能否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观点及案例

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买卖双方转让汇票以支付货款的行为,不因汇票被宣告无效而归于无效。虽然汇票被宣告无效,但仅仅是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能以此否定以前的所有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对此法律规定了票据被公示催告以及除权判决后的救济方式,出卖人可以以此获得救济而不应由买受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1: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6)鲁0112民初5621号

北京睿力恒一物流技术股份公司与济南钢铁集团新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意见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睿力恒一公司与被告济南钢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可以承兑汇票结算。由此可以产生两种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合同关系,一是票据法律关系;其中买卖合同关系是票据基础法律关系。本案系涉案承兑汇票被宣告无效后,原告基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涉案汇票被宣告无效后,能否再以票据基础关系主张权利?……关于焦点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对案外人姜堰市瑞邦金属制品厂申请的公示催告和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从而确定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及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成都机械厂及其之后的利害关系人均没有申报权利,亦没有提起相应的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转让涉案银行汇票的行为,不因该张汇票被除权判决而无效。虽然该汇票因案外人申请公示催告而被宣告无效,但是除权判决仅仅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能据此否定公示催告以前的所有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法律赋予了对于票据被申请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后的救济途径,本案涉案票据被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后,相应的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合法权益进行救济,造成原告重新支付货款的损失,该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因此,原告仅以汇票被判决除权宣告无效而认为被告支付货款的行为无效,要求被告重新支付货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观点二:在票据转让后,买受人并非完成了所有义务,还须对出卖人承担一定的转让后义务,协助实现票据权利。在票据未能实现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出卖人有权依据买卖合同关系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案例2: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京02民终10238号

华效资源有限公司与唐山盾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意见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以票据为核心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本案中,唐山盾石公司和华效资源公司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华效资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唐山盾石公司与华效资源公司均确认,除涉案争议50万元的款项外,双方在本案中就涉案两份《买卖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其他争议。华效资源公司为支付涉案两份《买卖合同》的货款于2014年10月21日将票面金额为50万元的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唐山盾石公司。唐山盾石公司为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又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唐山中拓公司,唐山中拓公司再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天津吉祥旭公司。后因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被文安县法院宣告无效,导致天津吉祥旭公司承兑不能,未取得涉案银行承兑汇票所承载权利。在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被法院宣告无效以及唐山盾石公司因此向其后手承担付款义务后,华效资源公司对唐山盾石公司的付款义务并未完成,唐山盾石公司有权根据两份《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华效资源公司支付货款。故华效资源公司上诉提出的转让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有效、已履行完两份《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华效资源公司支付唐山盾石公司货款50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分析延伸

对于上述的两个不同观点,小编更为同意观点二的意见。一般来说,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可能会有三种不同的付款方式。第一是直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货款;第二是以货物抵偿此前发生的债务;第三则是以汇票等票据形式支付货款,买受人直接实现票据权利或将该票据转让与其债务人,以间接实现票据权利。以汇票付款,对买受人来说显然更为便利,但并不能仅以票据转让给出卖人时票据有效就确认其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应以出卖人最终是否能够实现票据权利来认定付款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在买受人将票据转让给出卖人后,买受人还须对出卖人承担一定的转让后义务,包括出具遗失证明材料等,同时还应对票据被宣告无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第二个案例中,由于汇票被法院宣告无效,导致作为出卖人的唐山盾石公司及其之后手均未实现汇票权利,故在出卖人唐山盾石公司向其后手承担付款义务后,法院最终认定买受人未向出卖人有效支付货款并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至于能否以买卖关系主张权利,对此小编认为,虽然票据经法院宣告无效,但原有的票据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基础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无效。当事人当然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而并非被限制只能通过票据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文/呗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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