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作为金钱债权证券,其流通以票据最终能够获得支付为保证,这也是持票人取得票据的目的之一。票据付款是票据权利最终实现、票据功能最终完成的标志。持票人获得付款,表明票据法律关系的终结,票据权利、票据义务、票据责任归于消灭。所以,《票据法》第6
票据作为金钱债权证券,其流通以票据最终能够获得支付为保证,这也是持票人取得票据的目的之一。票据付款是票据权利最终实现、票据功能最终完成的标志。持票人获得付款,表明票据法律关系的终结,票据权利、票据义务、票据责任归于消灭。所以,《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承兑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银行付款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付款行应审查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内容及附寄承兑汇票原件,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事项与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不符的,付款行不予受理。
二、审查
付款行受理后,应履行审查义务,以确定是否付款或拒付。关于审查义务,见本书第七章【疑难解析21】。
三、拒付
付款行经审查,认为具有法定拒付事由的,应自接到承兑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将拒绝付款证明及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四、付款
付款行经审查无误后,应于当日足额付款。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承兑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
五、签收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承兑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实务中,持票人获得付款后,在承兑汇票正面记载“已收到全部承兑汇票金额”或“款已收讫”等字样并签章。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承兑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至此,银行承兑汇票从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交付收款人,经背书转让或直接交付而几易其手,其间还可能通过质押、贴现进行融资。汇票到期日持票人提示付款,承兑行付款并收回票据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融资的使命已经完成,因出票而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