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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公告期间不再分国内票据和国外票据,统一为两个标准

票据案件 郭玉棉律师 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票据公告期间不再分国内票据和国外票据,统一为两个标准

其中:

公告期间不再分国内票据和国外票据,统一为两个标准:

一方面:延续了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的标准;

另一方面,必须同时满足: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即:

4.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旧法条:

原《票据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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