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 A公司为B公司开具了一张承兑人为C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上载明出票人为A公司,收票人是B公司,承兑人为C公司,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1日,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1日。2017年3月6日,B公司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7年5
2017年3月1日, A公司为B公司开具了一张承兑人为C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上载明出票人为A公司,收票人是B公司,承兑人为C公司,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1日,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1日。2017年3月6日,B公司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7年5月8日,D公司又背书转让给E公司。2018年3月1日,票据持票人E公司提示银行付款,但逾期未兑付成功。E公司随即向法院起诉。
一、什么是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二、本案中的持票人E公司应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一)E公司有权向哪个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的E公司,有权向A、B、C、D公司共同或择一行使票据追索权,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二)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
1.持票人向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主张票据追索权应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因此,E公司应在票据到期日(2018年3月1日)之日起二年内,向A公司、C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如果E公司需向B公司、D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应在票据到期日(2018年3月1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如果到期未行使票据追索权,应当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三)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因此,E公司应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三、其他
关于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还涉及很多方面。在此就不再赘述,如您有其他疑问,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