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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票据最新判决,票据交易行为被认定无效,票款互返藏玄机!

票据案件 票研社 评论

宝塔石化票据兑付危机已发生2年多,越来越多的判决开始出炉。而随着九民纪要101条民间贴现行为被认定无效,通过这类行为获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此引发票据纠纷的走向越发引人关注。

最新案例带来的思考:2020年5月14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潘某、高某合同纠纷的判决书不得不说充满了惊奇也带给人无限的遐想!跟随票研社的脚步一探究竟!

宝塔票据最新判决,票据交易行为被认定无效,票款互返藏玄机!

背景还原

原告:浙江某机械公司,下文简称A公司

被告1:潘某

被告2: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经营者高某

员工应某通过微信向潘某先后购买宝塔财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6份,票面金额合计3200000元。该款项由员工应某通过微信向潘某先后购买宝塔财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6份,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200000元。该款项由A公司分10次转账至某经营部账户,同日潘某向应某转账支付当次票据交易的贴息款,10次贴息款合计243850元。此后,经营部收到票据款后将等额的宝塔财务公司票据背书至A公司名下。

这16张承兑汇票中有3张由A公司持有到期,另外13张用于对外支付。票据到期后,宝塔并未兑付票据款项。持票人纷纷发起追索。在对外支付的票据中,有12张票的持票人追索到A公司,A进行了清偿,票据返还至A电票账户,这其中有2张票据,在此后A的追索中,宝塔进行了兑付。至此A账户中仍有13张宝塔票据并未得到兑付。

说到这里,其实这样的情况与众多的宝塔持票人的经历是十分接近的,不管是买入票据用于支付货款以此节省成本的实体企业A公司,还是穿梭于各类票据供求双方的票据中介潘某与经营部,他们之间的故事每天都在我们的身边发生着。但潘某的故事可能很多人尚未经历,而高某的经营部逃避追责的办法却被很多人采用了。

2018年12月,潘某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公安分局就涉案票据进行询问,此后,2019年1月,法院以潘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桐乡市公安局。后桐乡市公安局认为根据现有线索不足以认定潘某、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是,A公司再次发起诉讼。

2018年11月,经营部账户注销,且于同月进行了注销工商登记。

审理结果

虽然在庭审中,潘某与高某的辩护律师以原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对将经营部的经营者高某列为被告进行抗辩;以“买卖票据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为由对A公司提出的贴现行为无效,应互返票款进行抗辩。但仍未阻挡法院判决的滚滚车轮碾压而来。

1. 涉案票据交易是否无效

无效。法院认为:票据的取得、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仅就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买卖行为,实属票据贴现行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能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擅自从事票据买卖活动破坏并扰乱金融秩序的贴现行为应属无效。

2. 潘某及高某应否返还购票款?

应当返还。潘某为使涉案票据贴现并获利,利用经营部账户分别与科贝奇公司及A公司进行交易,系涉案承兑汇票交易的卖方。其虽辩称与A公司并没有票据买卖关系,仅为票据中介,但该抗辩意见与其在秀洲公安局所作笔录陈述相悖,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现A公司作为涉案票据交易的购买方,在票据交易被确认无效后,有权要求潘某返还购票款。

3. 高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经营部为潘某买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账户进行背书、交易,应承担连带返还购票款责任,但经营部已经注销,高某作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其注销后,其债务应由高某承担。

4. 票据如何返还?

法院认为,A公司应通过经营部账户向潘某返还相应票据。

A公司目前持有的13张票据中,有10张自其清偿日至今早已超过3个月,客观上已无法通过再追索方式将票据退回除承兑人及出票人之外的任意前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票据权利行使时间的刚性限制系民间电子承兑汇票贴现的固有风险,应属买卖双方在票据交易当时可预见的风险之一,故票据购买方应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无法返还票据的不利后果。现A公司客观上已无法向潘某返还前述10份票据,其请求被告返还前述10份票据购票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剩余的3张承兑汇票,目前尚可在系统内通过非拒付追索的方式将票据退回至经营部。但庭审过程中,被告陈述经营部电票账户已经注销,经营部已无法开展任何票据业务,也就是说即使A公司向经营部发起“非拒付追索”申请,经营部也无法签收“非拒付追索”申请以完成涉案3份票据的退票流程。法院认为,两被告长期从事票据买卖,理应知晓电子票据的流转依赖于银行账户的存续,在双方就涉案票据协商过程中两被告擅自注销了经营部工商登记及银行账户,导致客观上无法接收A公司通过非拒付追索方式向其返还的涉案3份票据,两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在A公司向经营部发起非拒付追索申请后,即应当视为已完成了向潘某返还票据的义务。

至此,该票据案暂时落下帷幕,给我们带来的信息却是惊涛骇浪般震撼!

票研社评

1-票据交易行为是否被认定无效?

这一点在近期发生的各类票据纠纷的判决中似乎已无异议。仅就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买卖行为,是实际的票据贴现行为,被认定无效。

2-借户操作的风险

为票据买卖提供账户进行背书、交易,将承担连带返还票款的责任。

3-个体工商户注销的法律后果

个体工商户通过注销逃避追索等票据纠纷的方法并不可取,将由经营者承担债务责任。而一旦涉及到票款的互返,还会遇到款已还,票却回不来的尴尬境地。

4-票据的返还

在目前的电票系统中,票据到期后的返还只能通过追索的方式进行,而涉及到的时间节点则成了票款互返的关键。。。这才是最恐怖的一点。。。

赵伟喆律师认为,电子承兑汇票系统的时间节点,在未来很多票据诉讼中将会引发各种难题,节点的证明、时间的计算、时效的中止等,都会使得票据诉讼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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