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系票据权利的一种,源自于《票据法》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票据追索权的概念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二、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前提
由上文可知,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权利,票据追索权为第二顺位权利,即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因法定事由没有可能实现时,持票人方可行使追索权。
三、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
承兑汇票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具备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即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但未能实现。
2.取得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3.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义务。
4.持票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包括前手在内的汇票债务人。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可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