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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票据诈骗1500万

票据案件 赵晓志 评论

私刻公章,票据诈骗1500万

法律依据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参考案例

裁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想

案号:(2000)刑复字第176号

文书类型: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二〇〇一年四月十日

被告人:李A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户口在山西省永济市……)。1997年7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A平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1999年7月7日以(1999)青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A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李A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9日以(2000)鲁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6年8月,被告人李A平从江苏省徐州市R商场财务科副科长高X处获得10份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李A平使用私刻的“中国GS银行21101 山西”钢印章、山西省运城地区S公司印章,伪造了承兑申请人为山西省运城地区S公司,收款人为北京RS电子有限公司,金额分别为350万元、220万元、480万元和450万元的4份银行承兑汇票。1996年11月至1997年2月,李A平持伪造的4份银行承兑汇票至青岛市,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青岛H实业总公司出纳员黄J,李A平请求黄J帮助办理贴现。随后,黄J将李A平伪造的4份银行承兑汇票,在青岛保税区F有限公司背书,并在中国NY银行青岛市市北区D支行办理金额为350万元、220万元两份汇票的贴现;金额为480万元、450万元的另外2张银行承兑汇票,由黄J委托青岛H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匡Z帮助办理贴现,匡Z找到中国JS银行青岛市市北区D支行张HY,通过张HY从青岛Q商贸有限公司办理了贴现。在办理上述汇票贴现过程中,中国NY银行青岛市市北区D支行曾就4张汇票的真实性,委托中国GS银行青岛市市北区D支行向中国GS银行Y分行广场办事处HQ西街分理处(以下简称HQ西街分理处)电报查询:李A平得知此事后,欺骗HQ西街分理处门卫古HL将查询电报截留,并让家中保姆(现已死亡)及母亲赵DX将查询电报取回销毁,以中国GS银行Y分行名义伪造回电给中国GS银行青岛市市北区D支行,谎称上述4份银行承兑汇票是该行签发。李A平通过对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骗取人民币共计1500万元,所骗赃款除用于支付贴息、付他人好处费外,大部分转人北京RS电子有限公司和李A平的岳父张JQ为经理的北京TQ物资公司的账户,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挥霍使用。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300余万元及用赃款购买的价值人民币100万余元的物品。

此外,1992年6月,被告人李A平以北京FXFZ工程公司名义与河南Z电缆厂签订了向该厂购买60余吨铝绞线的合同,后李A平私自变更合同,将收货单位虚构为山西LL发电厂太原办事处及山西运城地区JZ劳动服务公司机电经销部,将收货地点由北京改为山西太原,并伪造提货介绍信,先后两次从河南Z电缆厂提走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铝绞线,低于进价销售后获赃款人民币约6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和使用。期间,李A平伪造了中国NY银行电汇凭证,以欺骗供货单位,谎称已给付货款。案发后,赃款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伪造的中国GS银行Y分行查询函回复电报、中国GS银行电子汇兑系统查询查复书、证实部分赃款去向的中国NY银行转账支票、中国人民JS银行汇票委托书等转款凭证、北京市FXFZ工程公司与河南Z电缆厂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复印件、李A平发给河南Z电缆厂要求变更合同的电报复印件、河南Z电缆厂的发货通知单、李A平伪造的提货介绍信、伪造的中国NY银行电汇凭证等书证、鉴定结论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李A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平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李A平采取虚构收货单位、伪造提货介绍信、银行电汇凭证的手段,骗取河南Z电缆厂货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一、二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鲁刑二终字第1号维持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A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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