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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必须通过电票系统行使追索权?

电子承兑汇票 稼轩律师 李彩云 评论

随着恒大地产债务危机爆发以来,恒大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此起彼伏。笔者近年来代理近百起票据纠纷案件,现通过梳理办案经验,同时结合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就持票人是否必须通过电票系统(即线上追索)行使追索方才有效一事,作出如下分析,以供参考。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必须通过电票系统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如未在该期限内行使,则票据权利消灭。对于持票人未通过电票系统追索而是线下通过寄送律师函、追索通知书、催款函或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追索,是否属于行使了追索权?是否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要存在两大观点。

一、持票人未通过电票系统行使追诉权,追索行为无效

1. 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线下追索不满足票据的要式性要求。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是必须通过特定的电子信息记载录入,通过电票系统运行和完成的,《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之规定,签章是作为票据生效的条件,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且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电子签名是电子商业汇票唯一合法的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办理”及二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如持票人未通过电票系统追索,而通过线下追索,因不具备有效的签章,不符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第十五条票据行为要式性的要求而无效。

2. 票据线下追索,客观上存在被追索人无法行使再追索权。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而笔者近期代理的案件中,持票人以基础合同关系起诉委托人,诉请委托人支付票据对应的70万元的合同款,经过二审审理,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前提即持票人将70万元的票据交付给委托人后,委托人支付票据对应的款项。而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持票人未在被出票人/承兑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电票系统向委托人发起追索,而是通过律师函、催款函等方式。导致系统锁定,该票据无法退回委托人(针对基础合同关系和票据关系竞合时的处理方式,详见后续文章)。委托人无法在票据未退回给委托人的情况下向持票人支付合同款,而出现该种情况的原因系因为持票人在被拒付后通过线下追索而未通过线上追索所致。结合到票据纠纷案中,如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用线下追索方式,由于持票人客观上无法依法交付票据,被追索人清偿后势必无法获得相应票据,导致被追索人无法行使再追索权。法院强制执行亦无法使持票人交付票据,而被追索人在行使再追索权未果的情况下,只能另循途径对法院判决进行申诉,或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追索人交付票据及在无法取得票据时主张返还已清偿的票据款,试必造成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此时可能会有人提出,被追索人可依据合同关系起诉前手,但需要注意的事,如此票据被背书了数十次,那么因票据无法退回,可能会增加数十次的诉讼,而此时票据仍在持票人手中,其仍可在票据到期后2年内起诉出票人、承兑人等。

3. 因线下追索未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持票人对前手已经丧失了追索权,持票人可行使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因持票人未通过线上追索,导致追索期满后票据状态被锁定,电票系统默认持票人已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行使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而此时持票人仍可在票据到期二年内要求出票人、承兑人等行使追索权,对持票人而言亦不存在损失。

4. 如线下追索认定有效,则是以判决的方式创设了新的电票规则,因法院判决认定票据状态无法记载于电票系统内,因此票据状态与电票系统中登记的状态不一致,将严重破坏已经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规则和市场秩序。

持有上述观点的案例: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03民终1153号】

【裁判要旨】

线下行使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权不符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签章和追索等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要求,且会导致被追索人无法取得票据丧失再追索权利、系统默认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电子汇票系统显示状态与判决确认的状态不符、票据脱离金融监管等不利后果。因此,线下行使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的行为不产生追索效力。https://www.cdhptxw.com/cdhp/dzcdhp/4258.html

济源丰泽公司与钛业公司、航天新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京74民终188号】

【裁判要旨】

虽然济源丰泽公司又于2019年7月26日分别向钛业公司、航天新立公司邮寄送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通知”,7月29日航天新立公司市场与产业发展中心处长郑萧要求将该邮件放入快递柜,邮件查询单显示已签收,但该追索权的行使并非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办理,济源丰泽公司于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并不符合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构成要件。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电子商业汇票则明确要求电子承兑汇票交易应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强调电子商业汇票的外观主义与要式性,以保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有高度可流通性。

另外(2020)粤03民终23344号、(2018)陕民初43号、(2021)黔03民终3272号、(2021)津03民终968号、(2020)粤03民终20972号等均持该观点。

二、持票人通过线下行使追索权的,该追索行为有效

1.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位阶低于《票据法》,《票据法》并无票据追索必须通过线上追索,线下追索无效的规定。

虽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但该条规定仅系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办理方式作出规范,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尽管基于法律授权,但只是部门规章,如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以《票据法》规定为准,而《票据法》并无规定票据追索只能采用线上追索。因此在并无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线下追索行为应为有效。

2.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自身亦并未明确规定汇票的追索只能在线上行使。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节并未要求追索权必须通过电票系统的方式行使,且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该条款亦是提到了诉讼的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自身就未表明线下追索(如诉讼)无效。

3. 如必须通过线上方式予以追索,将影响票据市场流通。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金融付款方式,很少有公司会使用,且票据业务并未普及,不了解票据法规定的操作模式,如确定线下追索无效,将严重影响票据市场流通,加大电票参与者风险。

持有上述观点的案例:

微理念公司与福缘来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鲁01民终11897号】

【裁判要旨】

福缘来公司主张涉案票据为电子汇票,微理念公司未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追索从而丧失票据权利。对此,本院认为,虽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但该条规定仅系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办理方式作出规范,且该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追索,并未限定持票人未经线上追索即丧失追索权,故本院对福缘来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宝亚公司与际华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74民终1056号】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故虽然宝亚公司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发出追索通知,但并未影响其行使票据追索权,际华公司以违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为由主张宝亚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本院不予支持。

另,(2021)鲁01民终7687号、(2021)鲁01民终10068号等均持该观点。

综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虽高效便利,但也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在《票据法》未修订之前,基于审判实践,建议持票人在被拒付后的六个月期限内,及时行使追索权,线上线下同步追索,保留追索证据。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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