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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持票人如何对电票系统中不能留痕的操作固定证据?

票据案件 李斌 王静澄 赵宝荣 评论

票据持票人如何对电票系统中不能留痕的操作固定证据?

固定证据方式一

撤回期前提示付款操作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关于期前提示付款的记录消失,此种情况下,持票人可将撤回提示付款、重新提示付款的操作进行公证。

案情简介

一、2020年7月27日,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7日,票据金额为50万元,承兑人为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票人为福缘来公司。票据背书情况为:福缘来公司背书转让给微理念公司。

二、2021年8月20日,微理念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三、之后微理念公司以福缘来公司为被告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诉讼中,福缘来公司主张,微理念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四、微理念公司抗辩称:“2021年7月23日,微理念公司第一次提示付款,2021年8月20日微理念公司提示付款撤回。2021年8月20日微理念公司再次提示付款。微理念公司进行了期前提示付款,期前提示付款效力延伸至期后,微理念公司未丧失对福缘来公司追索权”。对于前述主张,微理念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证文书,公证内容为撤回期前提示付款、重新提示付款操作全过程。

五、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微理念公司提交的公证文书,并认可微理念公司的抗辩,最终判决支持了微理念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务经验总结

一、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不能留痕的操作,持票人可通过如下方式固定证据:1.公证操作全过程;2.使用可信时间戳记录全过程;3.诉讼中申请法院向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后台数据。

二、鉴于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可信时间戳系持票人单方制作,通过可信时间戳固定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同时法院可能拒绝持票人调取证据的申请,我们建议持票人优先选择“公证全过程”的方式固定证据,并在起诉状中明确请求追索公证费(实践中有些法院支持持票人的该等诉讼请求,有些法院则不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微理念公司辩称,微理念公司持有涉案票据,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27日,因出票人恒大及其关联公司资金流动性困难,对于其承兑的票据款不予兑付,微理念公司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即2021年7月23日[(2021)鲁商河证经字第4778号公证书第13页]提示付款,承兑人既未拒付,也未付款,微理念公司多次去承兑人公司沟通付款事宜,均未果,因起诉立案时法院要求票据的拒付信息,微理念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8时33分撤回提示付款[(2021)鲁商河证经字第4879号公证书第6页],并于2021年8月20日8时41分重新提示付款[(2021)鲁商河证经字第4879号公证书第9页]后被拒付。直至今日承兑人仍未付款,微理念公司已于到期前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持续覆盖整个提示付款期,承兑人至2021年8月20日仍未应答,足以说明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不予付款的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微理念公司是否有权向福缘来公司拒付追索。

福缘来公司主张微理念公司提前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丧失拒付追索权。对此,本院认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据此可知,行政法规并不禁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涉案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7月27日,微理念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提示付款,故不存在逾期提示付款情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微理念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提示付款,但直至票据到期日票据状态显示为代签收,并非拒绝付款,因此应认定微理念公司的第一次提示付款持续到票据到期日,故其依法并不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微理念公司在第一次提示付款不成的情况下,又于2021年8月20日再次申请提示付款,亦符法律规定。2021年8月26日,提示付款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直至二审中经当庭核查,票据状态仍为拒付,故微理念公司依法享有向前手的追索权。

案件来源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济南微理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11897号】。https://www.cdhptxw.com/pjxw/pjaj/4358.html

延伸阅读

固定证据方式二

持票人申请调取证据,请求法院向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后台数据。

案例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联合一百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终1160号】认为:

二审审理中,中原银行郑州分行、中原银行建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调取:上海票据交易所处留存的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后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的签章程序。本院向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上述中原银行郑州分行、中原银行建设路支行申请调取的证据。2021年5月8日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作出《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复函》。

固定证据方式三

持票人通过可信时间戳固定证据。(有些法院不认可可信时间戳固定的证据具有证明力)

案例2: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与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桂1421民初1863号】认为:

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相关报告、发票、光盘(光盘内含有涉案票面信息的截图原始文件包,固化后生成的时间戳文件,证明固化主体身份信息的电子签名文件),证明深圳益安公司合法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涉案票据于2017年9月26日到期,深圳益安公司已经按照票据法规定分别于2017年9月21日和2017年10月10日两次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未按照规定清偿票面金额。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拒不兑付。

案例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豫16民终1420号】认为: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科顺公司提交证据1、农商银行电子汇票系统查询截图及录屏视频,证明:截止至2022年3月2日,上诉人电子汇票系统中人不存在本案代签收、待付款的电子汇票,被上诉人至今未向上诉人发出追索付款提示,现已超过法定追索期限;证据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本案电子证据真实性已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证据固定;被上诉人海川公司质证意见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系上诉人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系上诉人公司单方制作,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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