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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一票商诈骗千万,立即转款给五位国家公职人员

票据案件 殷清利律师 评论

一个号称在北京注册有亿元金融公司的票商冯毅,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有欲出售的承兑汇票,骗取殷女士转款1037.6万元。在得手后居然将大部分款项立即转给五位国家公职人员70万至390万元不等,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居然称是归还借款(五公职人员出借资金9

一个号称在北京注册有亿元金融公司的票商冯毅,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有欲出售的承兑汇票,骗取殷女士转款1037.6万元。在得手后居然将大部分款项立即转给五位国家公职人员70万至390万元不等,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居然称是归还借款(五公职人员“出借”资金970万元浮出水面),并向法院提出系善意取得,请求解冻资金。

2019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被告人冯毅涉嫌诈骗案将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刑事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害人资金能否追缴、退赔,拭目以待。

1、1037.6万元的诈骗指控

2019年1月28日,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冯毅涉嫌诈骗一案正式提起公诉。

据本案起诉书显示,冯毅,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系锋毅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批准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冯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殷女士(女,41岁)虚构自己有欲出售的承兑汇票,并将其他客户的承兑汇票照片通过手机微信发给殷女士,骗取殷女士的信任,殷女士向冯毅转账1037.6万元购买承兑汇票。冯毅立即将上述款项陆续转账给他人,向被害人殷女士虚构交付承兑汇票的时间和地点后将手机关机。同年6月17日冯毅到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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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诈骗后转给五位国家公职人员

虽然起诉书并没有详细说明被告人冯毅诈骗后立即转款给何人,但经过调查得知:

被告人冯毅在诈骗被害人殷慧东巨额财产1037.6万元后,立即向九人转款累计1032.7199万元。

在这九起转款中,其中有至少五起(六人)系国家工作人员。

一、孙启迪在本案的两份询问笔录中,未如实讲述自己的任职及工作情况,据被害人了解、被告人供述,孙启迪系枣庄市薛城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其妻王宁系枣庄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大队长,夫妻二人均为公务员。

该夫妻二人承认,从2018年1月2日至6月15日其陆续借给冯毅350万元和90万元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即总计440万元的债务。

二、关于段纲的身份,其既之前是公务员(枣庄市房产管理局【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在还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工作,而且帮助过冯毅经营过汇票业务,是合作伙伴。还有冯毅是其亲姨弟。

其承认,从2013年左右冯毅就陆续从其这里借钱,从2013年至2017年6月份,冯毅累计向其借了200万元。

三、杨昭承认其是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职工,其对象在银行上班。与冯毅是朋友关系,且从2017年开始,冯毅让其帮忙给他转钱给别人买卖承兑汇票,替冯接票送票。

其承认总共借给冯110万元,其中2017年7月借60万元,2017年11月借给其50万元,没有借款凭证,是口头借款。

四、李杨其回避了自己的身份,冯毅供述李杨是其高中同学,在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工作。李杨承认其借给冯毅70万元的款项。

五、王鸿飞承认其工作单位是枣庄市市中区工程质量监督站,2011年与冯毅在一个单位。

其承认从2012年开始陆续把自己钱放在冯毅那里,截止2018年6月1日之前,估算其欠100万元本金。冯毅在2018年6月1日,又向其借了50万元用于临时周转。综上,王鸿飞累计向冯毅放款150万元。

经统计,以上五位公职人员承认其向冯毅,分别提供70万元、11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440万元的借款。殷女士的诉讼代理人殷清利律师认为,五人在冯毅处出借970万元数额的借款,并享受非法高息、分红,以谋取非法利益,其中有人还直接参与冯毅的承兑银行汇票之经营活动。以上五人不仅在国家职务之外参与其他社会经营,严重违纪违规。而且其巨额资金,已经明显超过其工资收入,在本案中均没有提供充分、规范的证据,来说明其合法来源,其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据被害人提供的资料显示,殷女士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款的规定,于2019年2月25日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请求贵院将孙启迪等人涉嫌资金来源不明、违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移交监察机关立案的申请书》。

3、12月12日诈骗案开庭

一边是五位公职人员及其关联人声称是善意取得,一边被害人请求责令追缴、退赔。在案查封的千万资金去向,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被害人提交的近万字的《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财产申请书》中,笔者梳理以下结论:

一、九起中,有五起(六人,孙启迪、孙启迪妻子王宁、段纲、杨昭、李杨、王鸿飞)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六起中收款人声称在此之前出借给冯毅70万元至390万元的巨额款项,作为国家公务员,其本身职务的廉洁性要求其不太可能在如此大额资金出借,其借贷关系不具有合法性,其不能以善意取得抗辩,而且其涉及巨额资金来源不明、违法参与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九起中,孙启迪、段纲直接在冯毅诈骗被害人财产成功后,直接与冯毅进行了积极接触,不仅提交交通、住宿方便,还帮助冯毅转移诈骗财产(段纲操作电子转账),更是对相关犯罪工具进行教唆毁损,这两人所转移的被害人财产不仅需要追缴、退赔,更需要将该两人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处理。

三、九起中,被告人冯毅供述孙启迪、段纲、刘峰、杨昭等四起,其明确告诉该四人转款用途为暂存,不是偿还债务,而且刘峰、杨昭还对转款根本不知情,并向冯毅表达了暂存的意愿。

四、九起中,杨昭、刘峰分别为冯毅公司的员工、分公司的负责人;除张宝外,其他八人均有与冯毅有买卖承兑汇票的经营合作;段纲为冯毅亲戚,王鸿飞为冯毅前单位同事,这些利害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该转款不属于这些人的善意取得。

五、九起中,仅有段纲出示了冯毅的借条,而且此借条应综合分析为虚假、后补,其他八起中均没有民间借贷的合同、借条等书面凭证,在冯毅与该九人前期有长时间、大频次的往来银行流水的情况下,无法准确界定民间借贷的成立,对此法院合议庭应当告知该九起涉及的人员,另行启动民间借贷诉讼,由专业的民事审判庭团队对其借贷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核查。否则的话,贵庭应当支持被害人的合法请求。

六、九起中,房友惠、张敬轩在涉案款项转移之前,即进入了被告人冯毅所组建的自首微信群,该二人在群中已经知道了冯毅的现状。

七、九起中,孙启迪、张宝、杨昭、李杨等四起均存在五位未依法应当询问证人的情况,四人所主张的借款尚未调查清楚。名单为:孙启迪一事的韩某群、张某云,张宝一事的徐某莉、徐某军,杨昭一事的翟某宇,李杨一事的高某。

据了解,被告人冯毅涉嫌诈骗罪一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9时30分在该院第九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被害人代理人此前已经提交庭审网络直播申请,是否直播暂时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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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通知书

4、亿元资金公司花1万元注册

山东枣庄一票商诈骗千万,立即转款给五位国家公职人员

▲微信称号为“冯毅——首都金控总裁”的头像

冯毅在山东枣庄票圈中已经小有名气,在谈及为何能对冯毅如此信任时,被害人殷女士认为冯毅在其朋友圈中经常提及他的锋毅金融。

据天眼查查询,冯毅的公司全称为“锋毅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99号摩码大厦2层0201,注册资金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多达38项。

但对于这样一家公司,冯毅曾承认“这家公司是我于2016年在北京注册的,公司只有一个空壳,在北京没有办公地点,这家公司的分公司也只有枣庄市市中区分公司有办公地点,其他的都是空壳,我一共也只投资了一万元的注册成本费”。

根据以上情况,要注册1亿元的公司,居然只花费1万元的注册成本费。这意味着该公司在北京注册的注册资本是虚构的,或者是工商中介机构借用其他银行资本临时为注册使用,之后又抽逃了资金。

山东枣庄一票商诈骗千万,立即转款给五位国家公职人员

▲天眼查企业信息

所以冯毅在北京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行为、公司成立后出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59条之规定,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为保障被害人及代理律师的权益,代理律师已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3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之规定,向法院提交补充起诉申请,但至今并没有得到明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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