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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贴现”引发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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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检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大悟刑初字第00157号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0月,被告人**轩、徐会方因无力偿还被告人徐某

案例检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大悟刑初字第00157号

“民间贴现”引发的诈骗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0月,被告人**轩、徐会方因无力偿还被告人徐某丁、徐晓辉、王永明借款200余万元,便提议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骗取贴现款来偿还欠款,被告人徐某丁、徐晓辉、王永明当即表示同意。

2012年6月,被告人**轩、徐会方通过朋友认识了从事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被告人陈欧任后告诉了其诈骗计划,并商议由其负责找票源,如果贴现成功被告人陈欧任提取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七。

随后,被告人徐晓辉与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祖峰谈好利用被告人杨祖峰的公司接票和接收贴现款;与浙江米皇羊绒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另案处理),达成用贴现款购卖羊绒衫的初步意向。

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欧任通过中介张某丙(另案处理)、张某甲(在逃)得知被害人张某戊(湖北鑫盛德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七张总金额1.18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贴现,便承诺可以贴现利率4.43‰贴现。次日,被告人陈欧任将银行承兑汇票样本、打款分流表样本、接票函样本等发到被告人**轩的QQ邮箱,让其将被告人杨祖峰的办公室伪装成经常做贴现业务的公司,然后被告人陈欧任、**轩、徐会方、徐晓辉、王永明、杨祖峰先将中介人张某丙、张某甲接到被告人杨祖峰的办公室,然后一起将被害人张某戊接到被告人杨祖峰的办公室洽谈,最终被告人陈欧任等人取得了张某戊的信任,拿到了七张银行承兑汇票及盖有汇票收款人湖北合拓工贸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和《委托打款》各一张、盖有汇票收款人唐山陆港钢铁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和《委托打款》各二张以及盖有汇票收款人大连瑞隆能源有限公司印章的空白A4纸八张,为其办理七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事宜,并将盖有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公章的《承兑汇票签收单》、《承兑打款分流表》交给张某戊,承诺出款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16时。

2012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陈欧任、**轩、徐会方、王永明等人拿到汇票和相关资料后,连夜赶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后又于次日上午赶到上海市联系贴现,均因贴现款不能打往第三方公司即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而未办理。

2012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陈欧任、**轩、王永明在赶往杭州的途中,被告人陈欧任在QQ上又联系到上海中介冯某、杨某甲、藏某甲(均另案处理),后藏某甲又联系到中介赵某丁、黄某甲、江某,最终以贴现利率6.5‰将七张银行承兑汇票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以汇票收款人的名义将七张汇票背书转让给深圳市浚锦鑫商贸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将贴现款打到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22日,深圳市浚锦鑫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上海浦兰公司将汇票在辽宁省松原市宁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以贴现利率4.71‰贴现成功五张总金额8800万元的汇票。

在进行贴现的同时被告人徐晓辉带着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先行回到湖州市织里镇吴某家中与其签订了羊绒衫的购销合同。

当日17时,深圳市浚锦鑫商贸有限公司将贴现款8460余万元转到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账户,被告人杨祖峰收款后并未按约定将贴现款全部打到张某戊指定的账户,而是按被告人陈欧任的指使,安排其公司的财务人员于11月23日按每笔10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分16笔向湖北福星鸿泰商贸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转账3100万元,分7笔向湖北鑫盛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转账1300万元,至银行下班时止,以此方式拖延时间稳住张某戊。剩下4060余万元则按之前商量好的打到了浙江米皇羊绒股份有限公司的账上,用于购买实际价值为1866余万元的羊绒制品(其中税金140万元),而中间的差价2193.5万元被浙江米皇羊绒股份有限公司分三次转到被告人徐某丁的账户,后由被告人徐某丁统一分配给被告人陈欧任、**轩、徐会方、徐晓辉、杨祖峰、王永明。

案发后,被告人**轩、杨祖峰、徐会方、徐晓辉、王永明、徐某丁均将所得赃款及孳息退给大悟县公安局;大悟县公安局退回湖北鑫盛德隆商贸有限公司和湖北福星鸿泰商贸有限公司3691余万元。

被告人徐某丁、徐会方、王永明分别于2013年3月6日、3月18日、5月20日到大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欧任、**轩、杨祖峰、徐会方、徐晓辉、王永明、徐某丁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欧任、**轩、杨祖峰、徐会方、徐晓辉、王永明、徐某丁目无国法,伙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被告人辩护观点:

1、被告人陈欧任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在分配赃款时没有拿到约定的数额,并表示愿意退赃,希望能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欧任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其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欧任认罪态度好,自愿当庭认罪;2、被告人陈欧任系初犯,且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愿意退赃;3、被告人陈欧任不属于主犯,认为不排除本案其他六名被告人之间有串供嫌疑。综上辩护人认为虽然陈欧任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明确,但其具备多种法律规定的应当、可以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欧任的量刑同被告人**轩、杨祖峰的量刑相当。

2、被告人**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异议,认为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也积极退还了赃款,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杨祖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4、被告人徐会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表示其系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还了赃款,希望能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5、被告人徐晓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异议,认为其当庭认罪,并积极退赃,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6、被告人王永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表示其系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让其重新做人。

7、被告人徐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其系初犯,并且有投案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情节,希望给予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被告人**轩、徐会方因无力偿还被告人徐某丁、徐晓辉、王永明借款200余万元,遂产生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骗钱的念头,于是被告人**轩提议去接一单大的,最好是一个亿左右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只付给出票人50%-60%的贴现款,然后伪造授权购货委托书,将剩余的贴现款去联系一家公司签订一份虚假的高价购货合同,再以低价购买货物的方法骗取购货合同差价的贴现款,如出票方催要剩余的贴现款,就将低价购买的货物去抵,经协商被告人徐会方、徐晓辉、王永明、徐某丁当即表示同意。经谋划,由**轩、徐会方负责联系票源,徐晓辉负责联系购货厂家并与厂家签订虚假的购货合同。

2012年6月左右,被告人**轩、徐会方通过朋友认识了从事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被告人陈欧任,告知其诈骗计划,并商定由陈欧任负责找票源,承诺成功后分给其贴票总额4.5%的提成(实际按7%),被告人陈欧任同意后随即在票据网上和承兑汇票贴现QQ群里发布了接票的信息。

随后,被告人徐晓辉与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祖峰谈好利用其公司接票和接收贴现款。并与浙江米皇羊绒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达成用贴现款购买羊绒制品的初步意向。

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欧任通过中介张某丙(另案处理)、张某甲(在逃)得知被害人张某戊(湖北鑫盛德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七张总金额1.18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贴现,便承诺可以贴现利率4.43‰贴现。次日,被告人陈欧任将银行承兑汇票样本、打款分流表样本、接票函样本等发到被告人**轩的QQ邮箱,让其将被告人杨祖峰的办公室伪装成经常做贴现业务的公司,然后被告人陈欧任、**轩、徐会方、徐晓辉、王永明、杨祖峰先将中介张某丙、张某甲接到被告人杨祖峰的办公室,然后一起将被害人张某戊接到被告人杨祖峰的办公室洽谈,最终被告人陈欧任等人取得了张某戊的信任,拿到了七张银行承兑汇票及盖有汇票收款人湖北合拓工贸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和《委托打款》各一张、盖有汇票收款人唐山陆港钢铁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和《委托打款》各二张以及盖有汇票收款人大连瑞隆能源有限公司印章的空白A4纸八张(该印章系被害人伪造),为其办理七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事宜,并将盖有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公章的《承兑汇票签收单》、《承兑打款分流表》交给张某戊,承诺出款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16时。

2012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陈欧任、**轩、徐会方、王永明等人拿到汇票和相关资料后,连夜赶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后又于次日上午赶到上海市联系贴现,均因贴现款不能打往第三方公司即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而未办理。2012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陈欧任、**轩、王永明在赶往杭州的途中,被告人陈欧任在QQ上又联系到上海中介冯某、杨某甲、藏某甲(均另案处理),后藏某甲又联系到中介赵某丁、黄某甲、江某,最终以贴现利率6.5‰将七张银行承兑汇票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以汇票收款人的名义将七张汇票背书转让给深圳市浚锦鑫商贸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将贴现款打到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22日,深圳市浚锦鑫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上海浦兰公司将承兑汇票在辽宁省松原市宁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以贴现利率4.71‰贴现成功五张总金额8800万元的汇票。当日17时,该公司将贴现款8460余万元转到被告人杨祖峰的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账户,被告人杨祖峰收款后并未按承诺将贴现款全部打到被害人指定的账户,而是按被告人陈欧任的指使,安排其公司的财务人员于11月23日按每笔10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分16笔向湖北福星鸿泰商贸有限公司转账3100万元,分7笔向湖北鑫盛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转账1300万元,至银行下班时止,以此方式拖延时间稳住被害人张某戊。在承兑汇票贴现成功的同时,被告人徐晓辉带着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及印章与浙江米皇羊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羊绒衫的购销合同,并将剩余的4060余万元打入该公司,用于购买实际价值为1866余万元的羊绒制品,合同差价的2193.5万元被浙江米皇羊绒股份有限公司分三次转到被告人徐某丁的账户,被告人徐某丁按照之前的约定予以分赃。陈欧任分得616万元(含**轩50万元和徐会方50万元),**轩和徐会方共分得333.3万元,杨祖峰分得333.3万元,徐晓辉、王永明及徐某丁共分得333.3万元,吴某借款500万元,后被告人杨祖峰、徐晓辉等人将手机关闭,被害人张某戊多次打杨祖峰电话不通后,无奈跑到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楼上要跳楼自杀,被织里镇政府、派出所的人员劝退。后被告人将事先被害人盖有印章的空白A4纸张制作的授权委托书、购销合同、提货函等拿出制作成经济纠纷的假象。

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欧任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7月左右,其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轩、徐会方。**轩在电话中叫其负责找票源,他们负责找接票企业和贴现的地方,贴现以后只给出票方打50%的贴现款,30%的贴现款以低价货款折抵、另外20%的贴现款再打给出票方,这样操作后分给其4.5个点的好处费,经多次寻找票源无果,被告人**轩告知其要找就找大一点的承兑汇票,其告诉被告人**轩要接大一点的票子,不能用**轩的空壳公司接票,必须找一家大点、有规模的企业接票,一星期后,被告人徐会方打电话说接票的企业已经找到,企业的名称叫湖州传奇光电有限公司,其在网上查得该公司可以接票,其随后在票据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群发布贴票信息。

2012年11月18日,福建一个姓张的人跟其打电话说有一个亿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贴现,问其贴现的利率是多少,其就打电话问被告人徐会方,得知贴现利率为4.45‰后,就又打电话告知福建姓张的中介,姓张的同意后,就按其的要求将承兑汇票的票面传到其QQ邮箱里一票面总额是1.18亿元的七张银行承兑汇票中。

2012年11月29日晚,姓张的打电话给其说汇票明天会到杭州,而且双方约好在11月20日上午在杭州先碰头,然后带他们到杭州晶亮光电公司去看一下,2012年11月20日其在姓张的中介未到湖州晶亮光电之前,到被告人杨祖峰的办公室,从其QQ邮箱下载银行承兑汇票票样,打款分流表,银行承兑汇票接票函,将被告人杨祖峰的办公室伪装成是经常做贴现业务的样子。当日下午由其和被告人**轩一起将被害人张某戊从机场接到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张某戊查看该公司的情况后,将七张承兑汇票、贴现委托书、贴现转账证明通过中介交于其,因有一家公司的手续不全,要求补充手续,张某戊拿出三个印章在杨祖峰提供的空白A4纸张上加盖财务章、法人章、企业的公章,张某戊随后将盖好印章的大约14张空白A4纸连同承兑汇票一起交于其,其填写接票单和打款分流表交张某戊签字,并交被告人杨祖峰签字盖章后交给张某戊。

2012年11月21日,其与**轩、徐会方等一行带着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到江阴**轩联系的朋友贴现,因未谈成,在QQ联系到一中介说深圳可以贴现,贴现利率高,但可以将贴现款打到第三方的账户,就与**轩协商,**轩告知不管贴现利率多高,只要能贴现就行。决定由**轩、徐晓辉到深圳去贴现。并留下一张加盖有出票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制作虚假委托购货合同。

2012年11月22日,**轩、徐晓辉成功贴现五张票面金额8800万元,受托贴现公司将贴现款8400余万元打到湖州晶亮光电有限公司账户后,其指使徐晓辉、杨祖峰分批一点一点的往出票公司的两个账户上打款,到银行关闭大额转账系统前打完贴现款55%就可以了,以此拖延时间。

2012年11月23日,其与被告人徐晓辉共同利用受害人张某戊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制作了一份内容为购买羊绒制品的授权委托书。同日徐会方告知应分给其的钱已经从银行取出,就一同到银行将装钱的三个箱子放到车上,后到银行存款时经清点是420万元。

2、被告人**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10月份左右,其与徐晓辉、徐某丁、王永明在一起喝茶时,因其无力偿还所担保的借款200万元,谈到用银行承兑的汇票骗钱的事,方法是首先接到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找一家企业接票,然后再找贴现公司将承兑汇票的钱贴出来,钱打到接票企业的账户,将贴现款部分打到出票公司,剩余的钱可以通过购货的方式把骗来的钱洗出来(低价购货、签字高价合同),即使出问题也只是一场经济官司。随后其与被告人陈欧任联系,要帮其找承兑汇票,并告知其诈骗计划。

3、被告人杨祖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下半年,徐晓辉跟其聊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事,问做不做,其问他会不会出事,他说现在大家都在做,其做法是先把票接下来去贴现,然后只给出票公司50%的贴现款,另外的50%贴现款用低价购买库存货物,但购货合同按50%贴现款的金额签订,实际购货款没有那么多钱,出票方催要剩余的贴现款就用货款抵贴现款,所以不会出什么事,最多是一个经济纠纷,其就同意了。

2012年11月20日,徐晓辉打电话说湖北有个票大约一个亿,问做不做,其说有钱赚就做,当天下午,徐晓辉带着徐会方、陈欧任到其办公室,徐晓辉告知接票的事都由陈欧任负责去谈,其只在接票单上签个字就行了,陈欧任叫我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公章准备好,然后从他的包里拿出几张彩色的银行承兑汇票,叫其复印几份放在办公桌上,把公司伪装成是经常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假象。当天晚上徐晓辉、王永明把湖北的客户及中介接到其公司,从杭州来的中介、湖北的客户和陈欧任在其的办公室谈接票的事情,谈妥后,**轩和徐晓辉就把七张承兑汇票和《接收承兑汇票签收单》、《资金分流表》拿到办公室让其签字。交接手续办完后,陈欧任说接下来的事不用我管,只负责贴现款的转账,到了11月22日下午徐晓辉打电话说票已经贴好了,只贴了8800万元,还有3000万因为票面问题贴不了,叫我到银行查账,银行告知有8460.3万元到账。当晚徐晓辉打电话叫我到宾馆,我到后,看见徐晓辉、陈欧任、徐会方、王永明四个人已经在房间,陈欧任在电脑上找授权委托书的样本,修改制作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叫徐晓辉将该委托书打印在湖北客户之前盖好印章的空白纸上。然后我问陈欧任转到我公司的贴现款怎么打,陈欧任说4400万元给湖北客户指定的两个账户,但不能一笔打完,要一笔一笔打,到银行下班打完就行。11月23日我安排我公司财务人员按照陈欧任的方法向湖北客户的账户打款4400万元,并按徐晓辉的安排打款4000万元到浙江米皇集团的账户上,剩余的60.3万元也打入浙江米皇公司的账户上,当天下午我准备去广西南宁,徐晓辉打电话说湖北客户在我公司要跳楼,随后织里镇领导打电话问我贴现款到哪里去了,我说剩余的钱都打到米皇公司的账上买货了,并说是湖北的客户委托购买。事成后分得赃款333.3万元。案发后,全部退还赃款及利息。

4、被告人徐会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被告人**轩、徐晓辉、王永明、徐某丁参与策划诈骗计划,由其及**轩联系承兑汇票的票源,并将该计划告知从事承兑汇票业务的被告人陈欧任,商定由陈欧任负责寻找票源,承诺事成后给其贴票总额4.5%的提成(与其他被告人说是按7%提成),因利用**轩的空壳公司未成功,其与被告人**轩、徐晓辉找到被告人杨祖峰,并告知其计划,利用被告人杨祖峰的湖北晶亮光电有限公司的名义接票,并约定事成后分赃按其与**轩一份,徐某丁、徐晓辉、王永明一份,杨祖峰一份。案发后,其退回所得赃款及利息。

5、被告人徐晓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11月份,其和徐某丁、王永明三人找**轩讨债,**轩提意利用承兑汇票诈骗,经协商同意后,其负责与湖北晶亮公司的法人杨祖峰联系,征得杨祖峰同意后,利用其公司接票,接票后,由其和**轩到上海办理贴现,并负责与米皇公司签订购买羊绒制品的合同,事成后,分得赃款111万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及利息。

6、被告人王永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参与策划诈骗计划,在诈骗过程中充当司机,分得赃款111万元。

7、被告人徐某丁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参与策划诈骗计划,在诈骗过程中负责分赃,自己分得赃款111万元。案发后全部退赃及利息。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欧任、**轩、杨祖峰、徐会方、徐晓辉、王永明、徐某丁伙同采取隐瞒不具备贴现业务的真相,哄骗被害人交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被害人提供的盖有印章的空白纸张,虚构授权委托书,采取低价购买、高价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差价,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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