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1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7月,李某某购买大连嘉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变更其丈夫胡某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类型为担保服务类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李
2017年12月22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1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7月,李某某购买大连嘉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变更其丈夫胡某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类型为担保服务类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李某某与大连银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4500万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将该公司原注册资本由55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
2014年9月,该公司再次向大连银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至15000万元的验资。
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9月18日期间,李某某擅自将嘉悦担保公司注册资金9500万元从公司出资账户取出用于归还此前的借款。
2014年7月,李某某将其成立的大连鼎新饰界环境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嘉悦担保公司员工鹿某某。
2016年1月20日,李某某指使鹿某某以鼎新设计公司的名义,编造购买原材料的理由,虚构与大连久储经贸有限公司有交易事实,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通过嘉悦担保公司保证担保,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骗取承兑汇票12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其中敞口部分为600万元,鼎新设计公司交纳保证金600万。
2016年7月20日该笔承兑汇票到期后,李某某及鼎新设计公司无法足额归还该笔承兑汇票,仍有598.93万元未偿还。
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30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隋某退赔损失人民币302万元;向被害人于某退赔损失人民币236,000元;向被害单位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退赔损失人民币598.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