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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付是否可以免除承兑人支付义务?

票据案件 律启票研社 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承兑的定义】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人负有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项下款项的义务。那么承兑人基于《施工合同》这一基础关系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却由他人代为支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承兑的定义】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人负有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项下款项的义务。那么承兑人基于《施工合同》这一基础关系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却由他人代为支付工程款项的行为是否可以免除承兑人票据项下的支付义务?下面我们就以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设”)2019年的一个票据追索权纠纷的案件(2019年9月29日已判决)对此问题作简要分析。

案件详情

2017年8月21日,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有色工程公司”)与中科建设签订《桩基基础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为新蔡县图书档案综合馆、体育中心、群众文化艺术中心桩基、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合同暂定金额38,000,000元。

2018年7月26日,中科建设向河南有色工程公司出具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金额为1,0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承兑人为中科建设,到期日为2019年1月25日。2019年1月14日,河南有色工程公司向中科建设提示付款,但未获得兑付,目前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中科建设辩称其出具的票据原来是基于河南有色工程公司与中科建设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后因为新蔡县人民政府将该项目收回,所有的施工队伍施工款项全部由新蔡县人民政府解决与支付,河南有色工程公司已经领取了新蔡县人民政府总计支付的1,000万元左右工程款,故河南有色工程公司与中科建设双方签订的合同的付款主体已经做了实质性的变更、且该变更得到了河南有色工程公司的认可,所以中科建设已经无实际的付款义务。

他人代付是否可以免除承兑人支付义务?

法院认为

中科建设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未能及时兑付,故河南有色工程公司起诉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中科建设并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便存在新蔡县人民政府付款,也系代付行为,并不免除中科建设票据项下的支付义务。

判决结果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有色工程公司票据款项1,000万元以及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他人代付是否可以免除承兑人支付义务?

票研社的思考

基于合同关系出具的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项下款项的义务,即使存在他人代付行为,也并无法免除承兑人票据项下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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