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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监管风向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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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瓜小白 瓜点时间 今天瓜小白最近几年的收获:2017年中国银行业发展研究优秀成果评选优秀奖获得者、2018年第十届广东省优秀金融科研成果评选二等奖获得者、2019年上海票据交易所征文比赛一等奖获得者。俺们村的骄傲。 吹牛还是要认真一点。山寨也能专业

原创 瓜小白 瓜点时间 今天瓜小白最近几年的收获:2017年中国银行业发展研究优秀成果评选优秀奖获得者、2018年第十届广东省优秀金融科研成果评选二等奖获得者、2019年上海票据交易所征文比赛一等奖获得者。俺们村的骄傲。

票据监管风向要变?

吹牛还是要认真一点。山寨也能专业。讲知识比讲道理难多了。康有为是个骗子。

最近,有两个新闻,需要联系起来看。

九民纪要:有关民间贴现、清单交易、通谋虚伪等问题。其中提到,合谋造假(通谋虚伪),贴现行主张票据权利的,法院不支持。清单交易中,如果能证明不符合正常交易顺序的倒打款、未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未实际交付等, 支持出资行不享有票据权利。

某省高院审判意见:要求坚持回归本源重要拿着,对票据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规避监管,违规套利行为,主张票据权利的,依法不予支持。一个是全国层面的会议纪要,一个是省级指导意见。

两者均在一定条件下否定了持票人的权利。这种否定,在此之前,很不常见。通常,我们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只要不是恶意的持票人,一旦持有票据,票据的权利就应当得到保障。

有关票据的无因性,有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它的第十四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票据法第十条是: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法第二十一条是: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合起来理解,司法解释的意思是:已背书的票据,即使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也有效。即不考虑它产生的原因,目的是为了促进票据流转。

接着,产生的问题是:

如果票据交易程序不合规,票据开出后,持票人到底还有没票据权利呢?

有关这个疑问,需要弄清楚九民纪要和某省审判指导意见的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四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2、九民纪要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通知》明确说明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但,前述审判思维,代表了一种导向。

违规的票据交易,未来票据权利也许得不到保障。如果审判精神逐步贯彻,银保监的监管思维与票交所规则涉及也会出现变化。也许需要确认如下几个事情:

票据行为是否规避某种监管?

票据行为是否存在合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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