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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承兑汇票遭遇挂失怎么办?

票据案件 wgjto 评论

2013年1月,凌厉与蔡佳佳发生票据转让业务,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为北京祺祥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秦皇岛市鼎城玻璃厂、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9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9日。同日,凌厉向蔡佳佳卡内打款20万元,凌厉并未在汇票上背

2013年1月,凌厉与蔡佳佳发生票据转让业务,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为北京祺祥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秦皇岛市鼎城玻璃厂、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9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9日。同日,凌厉向蔡佳佳卡内打款20万元,凌厉并未在汇票上背书,更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双方通过单纯交付方式转让汇票。之后,凌厉采用相同方式将该票转让给燕云,双方约定9月初燕云将转让款打入凌厉指定账户。

买卖承兑汇票遭遇挂失怎么办?

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情况如下:秦皇岛市鼎城玻璃厂 –唐山市路北区大成化纤原料经营部-贵州市旺星纺织有限公司-重庆万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之后又经七次背书到廊坊易赛贸易有限公司,廊坊易赛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华夏银行廊坊分行营业部收款。因无锡市欣汇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经公告后,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2014年7月31日,重庆万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对贵州市旺星纺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称贵州市旺星纺织有限公司购买机器设备,支付的款项中包括2013年1月14日背书转让的******号汇票,因该票据被法院宣告无效,重庆万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向其后手支付票款20万元,请求判决重新支付货款20万元。2014年12月6日,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重庆万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上述票据被判决除权,燕云已另行交付贵州市旺星纺织有限公司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基于以上原因,燕云在9月份与凌厉进行票据转让款结算时,扣除20万元转让款。于是,凌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燕云支付票据款20万,但被驳回。为此凌厉损失20万元,经向蔡佳佳多次索要无果,遂以蔡佳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见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凌厉和蔡佳佳之间的转让票据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凌厉能否向蔡佳佳进行追索?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关于诉争票据的转让关系发生于除权判决之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凌厉、蔡佳佳并非票据关系当事人,故凌厉不享有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票据私下转让实际属于票据贴现,该行为实际为法律所禁止。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票据贴现行为违反了该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而买卖行为无效,转让人蔡佳佳获得票据转让款就丧失了合法依据,故其应当返还20万元转让款。

名律点评

本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民事主体通过为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关系当事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通过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的民事主体,由于欠缺票据行为要件,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首先,本案凌厉、蔡佳佳之间,是以非背书的方式进行的票据转让,凌厉受让票据并给付了相应的对价,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双方之间有价转让票据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法律规定将其排除在基础关系之外。其次,本案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即凌飞祥取得票据的时间为2013年1月,是在案外人申请公示催告之前,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转让票据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凌厉已付清诉争票据的转让款,蔡佳佳也交付了诉争票据,因此双方之间的票据转让关系已结算完毕,并无违约行为。凌厉要求蔡佳佳返还票据转让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文末警语

本案中类似的票据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凌厉虽取得票据而未能在背书栏中记载,但不影响其善意取得票据,其在取得票据后因案外人申请公示催告导致无法获得票据利益,应当向损害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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