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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行为及其法律风险

票据案件 拉扎提 大典律师 评论

股东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行为及其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A有限公司设立时,个体工商户颜某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68万元并由汇票提供方B设备厂出具相关证明,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9.39%。随后,颜某请专门机构核实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票据法及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出资协议的约定,被认定为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行为及其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

一、关于该出资行为

颜某与B设备厂就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颜某已将该等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出资投入A有限公司,由A有限公司实际拥有并支配使用。因此,颜某以该等银行承兑汇票出资的情况属实。

股东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行为及其法律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并非有限公司设立时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出资形式,但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亦未禁止银行承兑汇票的出资形式,且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支付功能,也具有相应的实际价值,颜某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出资已通过验资机构审验并在有权机关登记备案,该等出资的价值是充足的,并已由有限公司占有和使用。因此,颜某以该等银行承兑汇票出资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不实之情形。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的相关风险

(一)银行拒绝承兑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作为金融机构付款人,银行有权利以账户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承兑。虽然银行承兑汇票并未列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而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的风险在于银行是否后期能否足额承兑的问题。实践中存在银行担心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问题而拒绝承兑的情况。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二)出资不实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因非货币出资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所以非货币出资存在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的风险。倘若收款人后期无法承担足额补足责任,债权人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行为及其法律风险

律师提示: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以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出资,但由于其并不属于禁止性出资方式,可以理解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五条第二款。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该出资方式仍存在银行拒绝承兑及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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