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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供应链金融中的风险应对

每日一贴 稼轩律师 黄耀 评论

供应链金融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供应链融资的其中两端,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通过发挥票据延期支付功能,可以对企业融资活动做出合理安排,实现银企互利双赢。本文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以期对相关市场主体有所帮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供应链金融中的风险应对

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法律性质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商业银行的一种融资渠道,指持票人根据资金实际需求,将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及相关费用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融资行为。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为获取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要求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当依法合规取得,并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在此过程中,贴现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将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贴现银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也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银行。简言之,票据贴现是银行的一项授信行为,发挥了票据延期支付的功能,是有代价的把票据提前兑换成现金的过程,是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促进商品交易而向银行提出的金融需求。

二、供应链金融中票据贴现的应用

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过程中,上下游单位通过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实现贸易往来,具体操作过程为:下游采购单位需要向上游供应单位采购商品,由中间商代替下游采购单位向上游供应单位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中间商从上游供应单位采购商品交付给下游采购单位后,下游采购单位同样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中间商支付货款。在此过程中,通过将银行承兑汇票嵌入到供应链贸易之中,实现应收账款票据化,买卖标的物通常存放于第三方仓库,并实际真实交付流转。

(一)贴现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

贴现申请人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有效存续,按照经营范围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正常通过企业年检,无异常经营状况,在贴现银行开立有银行账户,符合《民法典》关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有关规定,贴现票据为依法合规取得。

(二)票据行为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的材料。贴现纳入承兑人授信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贴现时甄别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要提供反映真实交易基础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发货收货单据等,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关系。

(三)票据形式合法

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结合票据无因性的特点,贴现申请人应当确保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票人的签章与其名称保持一致,签章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或虚假记载事项,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票面上标明“不得质押”、“不得转让”、“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贴现。

三、主要风险应对

(一)防止票据非法贴现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使用票据贴现,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持续经营出现问题。尤其是在开展融资性贸易中,托盘公司充当影子银行的角色,从银行获取贷款后,利用其他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转贷营利,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业绩考核指标,获取较高的营业收入。但由于金融机构审查要求严格,持票人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出票人与贴现申请人非合同当事人的票据贴现时十分困难,不正规的票据贴现行为应运而生,即票据非法贴现。

票据非法贴现是指违反《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具备贴现经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非法为票据贴现申请人实施票据贴现的行为。通常做法是,不具备贴现经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低价收购银行承兑汇票,制作虚假交易资料进行粉饰包装,通过票据买卖赚取利差。根据《九民纪要》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此行为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但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仍有不同观点。

(二)防止虚假交易背景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求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这一融资工具将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收回与商品交易的货款回收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企业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提前变现,增加了企业的可用资金。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严禁签发和流转融资性商业汇票。因此,银行在审查时,要求贴现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属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出票人或前手具有真实交易关系;能够提供银行进行审查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发货收货单据等,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防止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融资放贷,“走单、不走货”,居中“刷单”制造业绩。

(三)防止缺乏清偿能力

由于很多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不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准确评估,对有效掌握整个供应链链条的风险造成障碍。因此,实践中应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明确交易商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不存在产权不清晰、产品瑕疵等法律纠纷问题。可通过分析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判定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情况,通过查看贸易合同及仓单等资料,获取上下游企业之间真实的贸易关系,通过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贷款记录和信用状况,查询企业信用资质是否良好,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良贷款记录等,进而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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