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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票据承兑人)破产:持票人应尽快行使追索权

票据案件 郭玉棉律师 评论

如果债务人(票据承兑人)走向破产:比起其他债权人,票据持票人还有一个双重的“保险”,那就是:票据追索权。

如果债务人(票据承兑人)破产: 持票人应尽快行使追索权

一、何为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是指: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票据追索权的管辖法院?

1、自2021年1月1日起,涉及票据纠纷的案件,不再按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区别管辖。即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统一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何为票据支付地?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三、票据追索权的种类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规定:票据追索权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其中,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但需要注意两点: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所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也就是说,持票人只有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才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如何注意呢?就是一定要在下面的时限内提起付款请求权,即: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2)、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有两种后果:

1)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2)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2、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四、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对持票人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持票人一定不要超过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规定: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 持票人如何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的事项:追索人名称;被追索人名称;追索通知日期;追索类型;追索金额;追索人签章。

六、票据保全

为了保证持票人胜诉后可以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其中可以保全的情形如下: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七、债务人破产,不影响票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八、不同的拒付追索,需要提交的证据不同。

行使追索权时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其中:

1、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

2、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即: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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