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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处理破产事务八大注意事项

每日一贴 郭律师 评论

票据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处理破产事务八大注意事项之(一)、(二)、(三)

票据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处理破产事务八大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但需满足如下法定的基本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破产申请书(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

2、债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含: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

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含:最新工商登记材料)等;

4、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

5、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破产含: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还应当提交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重整可行性的分析报告及证据材料。

6、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下列事实: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三、法院处理结果:

1、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听证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按照撤回破产申请处理。

2、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不服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和普通案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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