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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兑汇票遇上熊孩子,我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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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讲一个故事,一张价值 25万元 的承兑汇票遇到了一个 熊孩子 孩子 子 从前,有这样一张汇票 这张汇票,从出票人手里诞生后,几经转手,到了A公司某业务员的手里。可是,它在被A公司业务员带回家后,遇上了一个熊孩子,从此开始了多舛的命运 在熊孩

今天给大家讲一个故事,一张价值25万元的承兑汇票遇到了一个……熊孩子……孩子…………

从前,有这样一张汇票……

当承兑汇票遇上熊孩子,我钱呢?

这张汇票,从出票人手里诞生后,几经转手,到了A公司某业务员的手里。可是,它在被A公司业务员带回家后,遇上了一个熊孩子,从此开始了多舛的命运……

在熊孩子祭出大招——“撕”“扯”“拉”后,承兑汇票不幸“身负重伤”,虽然业务员及时发现并抢救,承兑汇票仍然受损了……

受伤的承兑汇票还是从前的汇票么?

承兑汇票——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

(1)出票人,签发汇票;

(2)持票人;

(3)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

与熊孩子“交手”的过程中,承兑汇票的左上角受到了损伤,破损缺失部分包括两名被背书人的签章及手写名称。

那么,问题来了

这张汇票还能提取出票上所写的金额么?

某银行南京分行的态度是:不承认!并以承兑汇票破损为由拒绝承兑,拒绝出具书面文件。

当承兑汇票遇上熊孩子,我钱呢?

就因为遇到了熊孩子,汇票就没用了?A公司不服啊!

▶ A公司拿着受损的汇票去某银行南京分行试图承兑,但因承兑汇票损坏,银行拒绝兑付,于是双方来到鼓楼法院进行诉讼……

A公司

我司合法取得的承兑汇票虽然破损,但票面依然完整,不影响辨认和鉴别真伪,某银行南京分行作为付款行应依法履行承兑和付款义务。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票据已丧失票据权利,则根据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要求某银行南京分行向A公司支付25万元。

某银行

南京分行

A公司无证据证明我行拒付,且A公司未履行提示付款的义务;汇票正反面都有文字和背书文字,从直观而言无法辨别真伪,也不能够认定破损的原因。

看看鼓楼法院怎么说……

某银行南京分行的拒付合理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条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据此,票据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有效。

➢ 票据若不具备法定格式的,不发生票据的效力。

➢ 票据不符合规定时,票据债务人可行使对票据本身的抗辩权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本案中,A公司取得承兑汇票后,因自身原因造成承兑汇票破损,承兑汇票破损缺失部分包括两名被背书人的签章及手写名称。举轻以明重,即使对原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尚且需要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何况两名被背书人的签章及名称已残缺不全而又无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的情形,故可认定案涉汇票因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 某银行南京分行拒绝付款并无不当

A公司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钱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八条规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 经调查

E公司向鼓楼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与A公司签订合同的经过及其用案涉汇票付款的情况与A公司所述一致。

C公司向鼓楼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曾作为被背书人及背书人在案涉汇票上盖章,并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

A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承兑汇票,系合法持票人。

根据前述规定,即使案涉汇票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A公司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现某银行南京分行未支付的票据金额为25万元。

✔ A公司主张某银行南京分行返还25万元的诉讼请求,鼓楼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因汇票破损系A公司自身疏忽所致,故本案诉讼费由A公司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判决被告某银行南京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公司25万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A公司承担。

总结

➢ 承兑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

➢ 承兑汇票使用起来简单方便,但是保存不当的话很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请拿到汇票的同学们务必妥善保管;

➢ 受理票据时,经办人员应该仔细审查,以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 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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