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小助今天要给大家讲一个与票据纠纷有关的故事,当这张汇票出自马大哈之手,就注定它会有一段曲折的经历~ 有这样一张承兑汇票 马大哈Z公司作为出票人将 承兑汇票 给S公司时,少写了S公司名称中的两个字,于是这张承兑汇票的曲折经历开始了 在之后的时间里,
鼓小助今天要给大家讲一个与票据纠纷有关的故事,当这张汇票出自“马大哈”之手,就注定它会有一段曲折的经历~
有这样一张承兑汇票
“马大哈”Z公司作为出票人将承兑汇票给S公司时,少写了S公司名称中的两个字,于是这张承兑汇票的曲折经历开始了······
在之后的时间里,这张汇票随着各公司交易的进行,用作支付货款几经背书转让,分别由S公司背书转让至G公司,再由G公司背书转让至T公司。
T公司希望银行承兑,
那么问题来了,
银行面对这张
收款人名称错误(漏写了两个字)的承兑汇票,
还会承兑上面的金额吗?
某银行南京分行的态度是:拒绝承兑!其以票面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S公司)名称不一致、需所有背书人提供说明的原因拒绝托收。
这张票据的”身世“还真曲折,
面对银行的拒绝,
T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
诉至法院。
原告T公司诉称:
1、判令被告某银行南京分行返还票面金额192527元,及由被告Z公司、某银行南京分行承担连带支付利息的责任;
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Z公司辩称:
1、我司虽然将收款人名称漏写了两个字,但去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的时候向银行出具了合同和发票,故银行也存在审核失误的情形;
2、在原告承兑时,我司已出具证明,告知银行可以兑付;
3、我司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银行南京分行辩称:
1、案涉汇票因为背书不连续,我行不予兑付;
2、虽然拒付后,原告及出票人提交了证明,但该证明没有由票据所有的背书人签章,因此我行不能予以支付票面金额;
3、案涉汇票被拒付,不是我行过错所致,原告要求我行承担诉讼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面对这样的情况,
法院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必须弄清楚几个问题。
1原告T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合法的票据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本案中,案涉汇票收款人名称错误(漏写了两个字),故致背书不具有连续性。但原告所举订购单、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案涉汇票的前手即G公司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其取得案涉汇票亦系真实、合法,故原告同样应享有票据权利。
2目前原告T公司是否仍享有票据权利?
案涉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2日,已超过二年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T公司已丧失票据权利。
真真是一波三折啊,
T公司都快成小可怜了~
3被告某银行南京分行拒付合理吗?
银行负有审查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义务,且其可提出背书不连续的抗辩,故某银行南京分行拒绝付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Z公司出具的证明表明收款人名称错误系其工作失误。故某银行南京分行拒绝付款并无过错。
哦,我知道了,
原来银行拒绝付款没有错。
4原告T公司还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钱吗?
对对对,这点很重要,
一定要弄清楚,
鼓小助认真听讲中······
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原告虽丧失票据权利,但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Z公司或者承兑人某银行南京分行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原告在接受案涉承兑汇票时疏于审查,其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Z公司与某银行南京分行对支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银行南京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T公司192527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T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Tips
承兑汇票转让通常是经过背书这样的方式,背书的连续性对于主张汇票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承兑汇票背书时,收款人名称、金额、日期等内容要谨慎书写,不要因“马大哈”而出现背书不连续的情况;
持票人即使丧失票据权利,其民事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票据权利的丧失不影响民事权利,但是认真审查票据内容,维护自身的票据权利总是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