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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民会议纪要看票据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

每日一贴 JIAXUAN LAWYER 评论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1条对票据民间贴现行为进行规定,从而,揭开了民间票据流通交易的面纱。由于民间票据的流通往往具有隐蔽性、非正常背书、依托票据掩盖真实的法律关系等,因此,对于票据民间贴现行为法律效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1条对票据民间贴现行为进行规定,从而,揭开了民间票据流通交易的“面纱”。由于民间票据的流通往往具有隐蔽性、非正常背书、依托票据掩盖真实的法律关系等,因此,对于票据民间贴现行为法律效力的研讨就非常有必要。

从九民会议纪要看票据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

一、从一个案例看票据民间贴现的形式

案例:A是合法取得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A与B之间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而B并不需要承兑汇票,B只需要A偿还B款项,因而,B找到了C(非金融机构),由A直接把承兑汇票背书给C,由C将承兑汇票款扣除贴现费支付给A,A再将上述款项支付给B。

从九民会议纪要看票据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

上述案例上来看,A和C不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C是以低于承兑汇票金额取得了承兑汇票,其行为是对长期债权提前实现的贴现行为。由于C属于非金融机构,且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其实施的贴现行为归属于票据民间贴现行为。

由于承兑汇票又具有无因性、可流通性的特征,如果C再通过正常贸易将承兑汇票背书给D,持票人D是否还享有票据权利,承兑人是否有义务审查全部交易的合法性还是仅是形式审查,在过去往往成为争议难点。

因此,票据民间贴现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会影响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行使权利,因而,对票据民间贴现行为的规范就非常有必要。

二、九民会议纪要对票据民间贴现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1条规定: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院在九民会议纪要对于票据民间贴现的行为效力是持否定态度的,以上文为例,A虽然是合法持票人,但是由于A将票据“贴现”给了C,民间贴现行为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继而导致C并非合法取得票据,不能成为票据法意义上的合法持票人。

确认“贴现”行为无效之后,这里参照了合同法的无效规定的处理方式,即“钱票互返”,但是,特殊的是,“贴现”方或者是票据的购买方,由于存在重大过错,在不能返还票据的情况下,原持票人是可以不用返还贴现款。

这里,需要和九民会议纪要第52条中对高利转贷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对比: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由于票据民间贴现的主要对象是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民间贴现和高利转贷均直接影响以民间非法形式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因而,九民会议纪要对票据民间贴现和高利转贷行为均制定了负面的制裁规则,即民间贴现行为的无效将导致贴现人可能无法取得贴现款,而高利转贷行为的无效将导致出借人无法主张资金利息。

同样,在九民会议纪要在以某行为为业的规定,涉及“票据民间职业贴现人”和“民间职业放贷人”,也在九民会议纪要第53条可以进行对比: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从上述规定上来看,可以看出,以某行为为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规模化,常见是交易过程中有格式化的书面文件,发展出特定的流程,往往从事的案件数量较大;

2. 专业化,常见是从事人员往往具有金融、法律从业背景;

3. 盈利性质,在交易过程中无真实交易背景,纯粹是为了赚取利息、利差等非法利益。

因而,上述以民间借贷为业和以民间贴现为业的主体,其行为本身往往与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同时,由于上述常业行为必然与大量的资金挂钩,又可能与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在审理民间借贷和民间贴现为业的主体的案件中,如果原告是上述特殊主体,就应当特别慎重。

另外,在九民会议纪要第101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在第二款,九民会议纪要又回归到票据的无因性,即只要保证持票人从直接前手合法取得票据,而不论票据之前存在的违法贴现,都不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持票人应当更关注自身取得承兑汇票的来源,以及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

三、案例分析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2019年”和“民间贴现”的案例中,与九民会议纪要的票据贴现行为规定直接相关的案例,仅有黄石市西塞区法院一例,具体案情不赘,仅分析一下法院的观点,法院在“本院认为”中提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兑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原告帕瑞斯特公司向被告港晟废旧物资公司支付了97700元,以民间贴现方式取得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双方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原告帕瑞斯特公司不具有从事贴现业务的法定资质,原告以“贴现”方式取得涉案票据的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可见,如果法院查明持票人存在民间贴现形式取得票据,就可以直接参照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确认民间贴现行为无效,按照贴现款和票据相互返还的原则处理。

因此,九民会议纪要对于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进行规定,再次强调了票据流通应当基于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对票据纠纷案件多发生疑难争议案件的重大回应,而伴随着票据的电子化、区块链化的深入,笔者将继续持续关注民间票据贴现领域的新变化。

原创 | 稼轩律师 李赢

本篇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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