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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返还请求权的适用情形

票据案件 票诉之路 评论

2011年4月1日生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里,涉及票据纠纷案由的共计11个,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是其中之一。本文笔者将结合实务分析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条件。 一、票据返还请求权的概念? 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 失票人通过诉讼程序以法定事

2011年4月1日生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里,涉及票据纠纷案由的共计11个,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是其中之一。本文笔者将结合实务分析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条件。

票据返还请求权的适用情形

一、票据返还请求权的概念?

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

失票人通过诉讼程序以法定事由否认现持票人的持票资格,使得票据重新由自己来持有,达到恢复票据权利人的身份的目的。

实践中,法院的处理结果也是通过裁判确定应当由谁来持有诉争的票据,审理过程实质上就是对谁是合法持票人,即享有票据上记载的权利的审查与确认。

二、票据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返还请求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排除了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规定,明确了失票人对丧失占有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确定了正当持票人对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有请求返还票据的权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两条规定确定了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诉讼。

三、票据返还请求权行使的情形?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是以票据上所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权利人及其对应权利。为使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赋予票据取得的无因性,即免除持票人证明票据取得原因的义务,只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及格式上是否合乎规范来确定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因为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法》排除了对善意取得票据者的返还请求权,仅对明确规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失票人才可以请求返还票据。

结合上述请求权基础,失票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的情形有:

(一)持票人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

(二)持票人明知前手取得票据所有权手段违法,仍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因为本条规定票据债务人指出票人,所以实践中对票据法未有研究的法官或律师同行均认为本条仅对出票人适用。但此种理解仅是字面解释,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含义解释了法律,但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票据法相关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应当做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因此,笔者认为此条规定因适用于票据流通过程的每个前后手。

四、总结

综上,笔者认为在票据纠纷案由中的票据返还请求权不同于民法上规定的一般物的返还请求权,法律对票据这一特殊的物进行特殊的保护,选择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需要严格满足其适用情形,否则很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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