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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逾期未兑付,行使追索权应切记法律必要事项

票据案件 周福好 律师 评论

电子商业汇票逾期未兑付,行使追索权应切记的法律规定及必要事项(商票实例)

一、2021商票危机

上海票据交易所数据显示,2020年末,中国商业承兑汇票余额2.2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5%。安信证券研报显示,2020年房地产企业商票余额明显增长,众多房企商票规模涨幅超过了1倍;根据上市企业年报,截止2021年6月30日,*大房地产公司的商票余额超过2300亿元。

电子商业汇票兑付期限最长为1年,为降低财务成本,大型企业采用商业承兑汇票代替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货款,无形中给收票的中小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

有目共睹的是,2021年商票市场可谓危机四伏,**福和**大公司的商业汇承兑票到期屡屡被拒付,衍生的信用危机引起了社会的普遍担忧。

票据具有流通性、文义性、无因性。商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流转,每流转一次,增加一个债务人,到期不能兑付,将引起债务追索的连锁反应。

二、票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1.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票据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3. 汇票债务人: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 汇票的分类:根据出票人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5.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票据。
  6.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三、最新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关于提示付款应答的处理做了哪些修改?状态码和场景有哪些?

最新的电子汇票系统重大的改进是对原系统的“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实质构成拒付),根据不同情形,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付款已拒付”四种状态。

上海票交所关于电子汇票系统新规则: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应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日终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后,向承兑人开户机构和持票人开户机构发送“040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增加提示付款拒付的业务场景,相关状态码和处理信息如下:

状态码 拒付场景 处理信息
200312 到期日前提示付款 拒付理由: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票据状态变更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200412 到期日提示付款 拒付理由: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票据状态变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210312 提前提示或者逾期10日后提示 拒付理由: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票据状态变更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丧失追索前手的权力)”
210412 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提示付款 拒付理由: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票据状态变更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四、实例解析

笔者处理的某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正面

电子商业汇票逾期未兑付,行使追索权应切记法律必要事项

票据背面:

电子商业汇票逾期未兑付,行使追索权应切记法律必要事项

上述票据基本信息:

电票系统载明的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9年1月28日,到期日2019年7月28日,期限为6个月。出票人和承兑人都是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2019年6月26日,B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货款。

C公司的财务人员在票据到期日2019年7月28之前,提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人未付款。C公司向A公司、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未付款,已实质拒付。B公司提出与C公司签订延期支付和第三方保证协议。

问题:

1、提示承兑是否等同于提示付款?

提示承兑不同于提示付款。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前向承兑人提示承兑,通常承兑汇票在开具时,已经由付款人承兑,如上述图例。如承兑汇票出票时未被承兑,持票人需要在汇票到期前提示承兑,由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提示承兑需要在汇票到期前操作。

2、如未经提示付款,持票人可否直接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包括提示付款权和追索权。提示付款是行使追索权的前置程序,未经提示付款,不得直接行使追索权。

在票据的到期日提示付款或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可以追索所有债务人。

3、在汇票到期前提前提示付款,是否视为已经合法行使提示付款权?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是汇票到期后的十日内。提示付款应严格在此期间内操作。

提前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可获得拒付追索权,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无法追索前手。

4、提前提示付款,在汇票到期后应否再次提示付款?

仅在汇票到期前提前提示付款的,追索权严重受限,有重大不利影响。应在提示付款的法定10日内再次提示付款。

5、逾期提示付款,对票据权利有什么重大、实质不利影响?

超过法定期限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可获得拒付追索权,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丧失追索前手的权力。

6、行使追索权,如何选择债务人?

在未丧失对前手追索权的前提下,根据选择管辖法院和诉讼效率的需要,尽可能选择方便起诉、有经济实力和固定经营场所的多个债务人作为起诉追索的对象,对涉诉较多已被列入执行失信名单、终结执行的债务人,或处于歇业、停止经营无法正常送达的债务人,谨慎选择。

7、与出票人、承兑人签订的延期支付协议,是否具有中断对背书人的追索权时效的效力?

背书人与出票人、承兑人同为票据债务人,分别对持票人承担债务,且追索权的时效不同。持票人与出票人、承兑人签订的延期支付协议,不具有中断对背书人的追索权时效的效力。

8、不具有票据贴现资质的贴现人取得的汇票,可否作为合法持票人?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央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非法贴现取得的承兑汇票,不具合法性。

9、针对票据债务另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构成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有效保证并可追索该保证人?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行为包括票据保证,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行为。

五、总结

如果持票人在到期日前提前提示付款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或超过10日期限逾期提示付款,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如果出票人、承兑人无支付能力,又无法追索持票人的前手,有可能面临巨大的损失。

票据关系有特殊的法律规定,票据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未遵循法律规定,很可能导致持票人丧失(部分)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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