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绝付款的“其他相关证明”扩展到: 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8号。
其中:
对拒绝付款的“其他相关证明”扩展到: 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举个例子:就像2018年7月宁夏宝塔集团的票据,承兑人自己在官方平台上正式发布了《公告》,自己明确承认:票据到期后无法付款的事实。但有些法院还教条的判断:自己承认无法付款的证明不属于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本次修改就是针对此种情形修正的。
即:
14.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旧法条:
原《票据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一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