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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从业者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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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我国票据法规范的汇票、本票、支票中汇票的组成部分,系为重要的非现金支付、结算、融资工具之一。银行承兑汇票因银行承兑信用而成为票据之王,自然成为票据市场的宠儿,称之为金票据名副其实,占商业汇票使用率的95%。相应地,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我国票据法规范的汇票、本票、支票中汇票的组成部分,系为重要的非现金支付、结算、融资工具之一。银行承兑汇票因银行“承兑”信用而成为票据之王,自然成为票据市场的“宠儿”,称之为“金票据”名副其实,占商业汇票使用率的95%。相应地,银行承兑汇票纠纷发生的概率也是票据纠纷中最高的。

承兑汇票从业者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产生票据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一,票据法律滞后。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关规定。而这些法律规范过于简单,有的尚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根本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票据多功能需求的指引、规范作用。其二,银行违规操作。部分商业银行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如违规承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擅自止付票据票款,非法经营票据业务牟取利益等。其三,市场歪曲使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的融资性功能逐步显现,自然人、企业之间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流转活跃于市场,甚至于产生专业的票据经营机构经营票据赚取利差,特别是在票据直贴市场和转贴市场,出现大量以赚取利差为目的的“过桥行”“平台公司”等。由于融资性票据与《票据法》真实票据原则相违背,违规操作增加资金风险,经济犯罪的不法之手也伸进商业票据领域,不法分子利用企业对票据知识的匮乏,利用金融工作人员的失误,甚至于内外勾结,套取银行信用或骗取企业资金,诱发大量纠纷。其四,违法行使诉权。一些票据当事人以基础关系随意对抗票据关系,甚或在票据转让后伪报票据丧失,引发诉讼。

纠纷不能杜绝,解决纠纷正是司法体制的价值之所在。票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不能满足对票据纠纷多样化的规范、指导。相对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票据纠纷的参考性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很少,概由大部分票据纠纷的标的较小,很难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只是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部分再审案件才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视野。法律的空白与滞后,使法官、律师在大量的票据纠纷面前无所适从。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致使相同事实的票据纠纷在不同法院,甚至于在同一法院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如果票据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将更使票据纠纷案件盘根错节,令人无所适从。可以说,在票据纠纷领域,法律的尊严及司法权威受到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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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案件围绕着票据权利而展开,展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上面写满“权利”二字,因而票据法又可称之为票据权利法。票据法对不同票据当事人取得票据权利设置了不同的条件,谁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谁将得到法律的保护,票据抗辩与抗辩切断由此产生。因此,在票据纠纷诉讼中,票据当事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始终是案件的焦点和法官审理的主线,也是代理律师的切入点和代理脉络。票据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的区别在于票据的四大特点,即要式性独立性、文义性、无因性。票据的特点已体现在票据法律的具体规范中,不掌握这些特点,不了解这些特点在票据业务中的具体运用,则很容易将民法的原则、特点、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逻辑运用到票据实务中,自然形成认识上的困惑与分歧,进而造成对票据法律制度的误解。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官的价值取向决定着票据个案的走向及持票人的权利保护。价值取向的内涵包括规则意识、正义理念、利益平衡等,但人性关怀不能缺位。尽管票据法作为商事法律,其条文是枯燥、冰冷的,但司法者却可以从中萃取人性的关怀。看得见的人性关怀体现在立法者的法律条文之中,如《票据法司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加重银行的票据责任即意味着保护相对弱势的当事人。而看不见的人性关怀却隐藏于司法裁判者的心中。在票据法律充满诸多矛盾、争论,票据案件拥有诸多司法自由裁量权空间的情形下,裁判者的价值取向应包含更多的人性关怀。在票据纠纷案件中,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不应轻易否定票据的效力,否定背书的连续性,以保护其流通性,尽量使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在责任承担上,由于参与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票据专业知识、经济实力各不相同,出票人与承兑人因负有更多的专业审核义务和法定的注意义务而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人性关怀不仅体现在司法尽可能保护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更要促成其以便捷的方式实现权利,当通过票据追索权可以实现票据权利时,没有理由让票据当事人通过基础关系逐级向前手主张民事权利来实现。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之一是利益平衡,缺少人性关怀的司法裁判将往往使利益失衡。司法不应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给当事人制造出新的纠纷。我们不应使当事人持有票据而四顾茫然,不知权利如何行使,富于慈爱之心的裁判者不仅要以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解决纠纷,一旦当事人的请求得不到支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而不是一句冰冷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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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经济动脉的血管里都隐藏着不健康的细胞,刑法担负着清除的任务,以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惩治票据犯罪活动是国家强制将扭曲的票据运行轨迹拉回正道。在涉票据犯罪中,争议最大、判案标准混乱的莫过于因当事人特别是自然人“贴现”票据而涉嫌的“非法经营罪”。应该说,自1997年版的《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后,罪与非罪的刑法实践应予终结,但现实生活与理想状态的契合似乎永远是那么艰难、那么遥远。自然人通过买卖持有票据,票据法并未明确禁止,只是人民银行行政规章的操作限制,使其不可能成为票据当事人。当某一行为都不受民事制裁、行政处罚时,奢谈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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