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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票据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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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票据兼具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特性, 发展和创新融资性票据, 对于推进货币信用供给侧改革、 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增强货币政策有效性、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 本文对融资性票据的创新发展方向进行了探究, 提出了创建数

融资性票据兼具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特性, 发展和创新融资性票据, 对于推进货币信用供给侧改革、 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增强货币政策有效性、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 本文对融资性票据的创新发展方向进行了探究, 提出了创建数字票据形式的电子商业本票、 构建全社会票据信用生态环境、 建设统一的融资性票据交易市场的设想。

一、 融资性票据的定义

融资性票据以其功能和期限不同维度, 分为狭义融资性票据和广义融资性票据。 狭义融资性票据是指出票人或承兑人凭借自身信用签发的, 承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 具有票据属性的货币性工具。此类融资性票据通常包括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和商业本票。在国外, 通常是以期限来划分票据与债券, 一年期限以内的融资工具皆称为票据, 为货币市场工具; 一年期以上的融资工具则称为债券, 为资本市场工具。 所以, 广义融资性票据还包括如商业票据 (美国)、 大额可转让存款凭证, 以及国内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券类工具。

(一) 融资性票据的特性

1. 兼具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功能

支付工具是一种支付媒介,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 用于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强调的是一种货币职能。 信用工具是用于保证债权人或投资人权利的一种合法凭证, 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 以证明债权。 显然, 融资性票据兼具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功能。

2. 兼具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要素

支付工具的要素主要包括收付款人信息和确定的金额。 而信用工具一般由固定的五大要素构成, 即面值、 到期日、 期限、 利率以及利息的支付方式。 融资性票据在票面和背书完整记载了上述信息。

3. 兼具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特征

首先, 融资性票据具有支付工具的清偿性、 社会接受性、 便利性等特征 。

其次, 融资性票据具有信用工具的收益性、 风险性、 流动性等特征。

综上所述, 融资性票据既是支付工具又是信用工具, 在不同的使用场景体现不同的属性。 一般而言, 当融资性票据用于实体经济活动时, 主要体现其支付工具的属性; 当用于投融资活动时, 主要体现其信用工具的属性。 而且在同一场景中, 不同当事人可能以不同的角度看待融资性票据。例如, 出票人签发融资票据, 可视为其采用信用工具来变现其信用评价, 支付功能只是依附于债权的转移; 而收款人接收融资性票据, 并将该票据继续支付流通, 主要基于融资性票据可作为准货币流通的角度, 体现了融资性票据的支付功能。

(二) 典型的融资性票据

1. 商业承兑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票据, 涉及出票人、 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目前,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且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商业汇票按付款日期不同, 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 商业本票

商业本票作为典型的融资性票据, 其票面仅有出票人、 收款人两个关系人, 这是因为出票人自身具有较高资信度, 无须他人为之增信, 所以国外商业本票多用于融资项下的债权凭证, 商业本票可以附息方式进行签发, 即票面上附有利率, 付款人在票据到期兑付本金时还须向持票人支付相应利息。 附有利息收益的商业承兑汇票能使持票人更易接受, 在流通的同时兼有投资价值, 成为固定收益类的投资工具。

3. 银行远期本票

银行 (远期) 本票是由银行机构为出票人, 当其发生流动性困难且在市场上已无法获得同业拆借时, 以签发银行 (远期) 本票方式向中央银行请求再贴现, 寻求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救助的工具, 因此, 银行 (远期)本票也属于融资性票据的范畴。

4. 大额可转让存款凭证 (CD)

大额可转让存款凭证 (CD) 为银行及存款类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特定对象发售, 用于对长期负债与长期资产的期限匹配进行主动管理的融资性票据。 大额可转让存款凭证 (CD) 包括大额可转让存单和同业存单, 这两者因不具有支付功能, 不属于票据范畴。 但其具有可转让、 可议价交易特点, 成为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银行及存款类金融机构普遍应用, 实现快速募集资金, 降低发行成本的融资工具; 作为标准化的金融工具, 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 保险公司、 社保基金等投资机构可参与转让交易, 提升流动性效率和体现投资价值。

5. 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

现行国内的融资性票据是以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的形式所存在的。 其特点为,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凭借其自身信用,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期限为 1 年或 270 天的短期直接融资产品, 由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 基于这两种融资券完全凭借企业信用, 为融资目的而发行, 但因其不具有支付流通功能, 所以仍属于债券的属性, 其性质与国外短期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 相类似。

二、 发展融资性票据的必要性

(一) 货币信用供给侧改革的需求

国内利率市场化改革现已进展至最后一步, 即央行仅制定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与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在此基础上形成并保持 2. 85 个百分点的存贷利差, 较之利率市场化国家 1. 5 ~ 2. 0 个百分点的存贷利差仍较偏高, 构成国内银行业的垄断利润。过高的存贷利差和宽松的货币政策诱发了全社会的套利行为, 央企、 国企、 上市公司凭借可获取低成本资金资源的优势, 一方面将货币资金投资银行理财或以委托贷款转贷给民营经济、 非公经济企业, 进行资金套利获取收益; 金融业也利用过高的存贷利差进行资金空转套利。 央行统计显示, 2016 年末银行业表外理财资产超过 26 万亿元, 同比增长超过 30% , 比同期贷款增速高约 20 个百分点①; 2017 年第一季度, 委托贷款增加 6347 亿元, 比上年同期多增 862 亿元; 信托贷款增加 7349 亿元, 比上年同期多增 5756 亿元①; 央企、 国企、 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却长期拖欠中小供应商货款, 造成资金流转中的 “肠梗阻”, 由此推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②, 2015 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 11. 72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 13% , 较 2012 年末增长 39. 52% ; 《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研究报告 2012》 评估, 2012 年末全国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已逾 20 万亿元, 若按同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增长率推算, 2015 年末全国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将达 28 万亿元。 应收账款的快速增长, 导致货币资金固化, 减缓资金周转速度, 这是构成国内企业债务率过高的主要因素。 因此, 在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宏观经济环境下, 单纯依靠央行的宽松货币政策操作向市场注入货币, 不但不能摆脱实体经济融资难、 融资贵困局, 反而会衍生出产能过剩和导致货币资金 “脱实入虚” 现象。

2016 年末中国社会杠杆率为 2. 08 倍, 而美国社会杠杆率仅为 0. 72% 倍 (见表 1), 也即美国每创造一个单位 GDP, 仅需要银行体系提供 0. 72 个单位的 M2 货币量, 显然, 美国实体经济与银行业借贷的融资成本较中国大为降低, 这和美国具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高度发达的商业票据市场有关, 企业非常重视自身的信用品牌和注重应收应付款债务管理, 资信度较高的企业更多地发挥信用价值, 运用商业票据这一融资工具来降低融资成本。

融资性票据探究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 无论是采取预付款方式还是应收款方式, 只要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支付, 即会产生相应的资金成本, 差别仅在于资金成本的承担者不同而已; 若要真正降低交易双方的资金成本, 唯有引入信用交易, 借助商业票据这一金融工具和交易机制, 将货币资金交易转换为信用交易。 针对我国货币供应量持续高企, 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被不断推高的趋势, 亟须从货币信用供给侧机制进行改革, 适当降低 M2 增幅, 缩小存贷利差, 同时推动商业信用发展, 培育社会信用体系, 创新和发展融资性票据工具, 引导企业重视并提升自身信用价值, 以融资性票据作为应收应付款工具, 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实现 M2 与 GDP 保持平衡增长。

(二) 融资性票据将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央行 2009 年创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具有最长为一年期远期信用和可支付流通的货币基础功能, 为典型的融资性票据, 按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信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信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的信用和支付功能, 降低实体经济传统的融资成本的机制是这样实现的: 当未来企业电票账户普及后, 出票人将经资信度高的承兑人 (企业机构或银行机构) 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直接以电子货币形式进行支付转让, 收款人同意受让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 出票人即实现该票据期限内的零成本融资; 收款人受让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向其后手支付转让后, 收款人的应收 (前手) 账款和应付 (后手) 账款即予结清, 收款人在支付后手应付账款的同时也无须产生融资成本。以此类推, 该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若在产业链或供应链中实现逐级支付转让, 所有持票人均借助承兑人的信用和电子商业汇票的支付手段而省却融资成本, 并使整个支付链中的票据受让人的应收应付账款得以转销而降低各自的资产负债率, 优化财务结构, 提升企业估值。若票据受让人为中小微企业, 也可凭借票据承兑人的高资信度向给予商票保贴授信的银行申请贴现, 享受较低的贴现利率, 比之依据自身低资信度向银行借款的利率更为低廉。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以电子货币形式支付转让过程中, 持票人持有票据并不会产生套利机会或收益, 必然会尽快地用于对外支付, 因此,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货币的应用, 将加快货币的周转速度, 减少对 M2 的增发需求。 推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应用, 需要尽快普及电票账户, 鼓励和支持应付款方使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支付, 银行对高资信度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给予保贴授信额度。

实践案例, 某央企为国家重要装备产业的工程总承包公司, 因项目审批流程冗长, 资金下拨周期长, 而工程需先行动拆迁、 设备预生产等原因, 每年发生上百亿元应付账款, 因不愿承担高额贷款利息而使数百家后续供应链企业受累于应收账款。某股份制银行为该央企设计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应付款工具, 凭借其自身高资信度, 签发电子商票在该工程项目链中逐级支付, 俟数月后项目资金下拨, 票据到期进行兑付的电子商票货币化模式 (见图 1)。应付款方发挥信用价值—签发电子商票—电子货币支付— 背书人转让支付—应付款方到期兑付—应收应付方都实现零成本融资; 持票人也可借助多家商业银行为承兑人提供的商票保贴授信降低融资成本, 以此化解了项目供应链数十亿元应收账款矛盾。在无损他人利益的同时为各方提供了福利, 体现了经济学 “帕累托最优法则”。

融资性票据探究

图 1  电子商票货币化模式

(三) 融资性票据可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工具

目前, 我国央行通过一系列的宏观调控工具来实施货币政策, 常用的包括常备借贷便利 (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 SLF)、 中期借贷便利 (Medi-um- term Lending Facility, MLF)、 短期流动性借贷便利 (Short - 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 SLO)、 抵押补充贷款 ( Pledged Supplementary Lending,PSL)。 虽然目前央行使用最为频繁的 MLF 强调了资金用途定向为 “三农” 和小微企业, 但实际操作仍较为粗放, 资金通过层层流转后无法控制其实际投向, 更无法直接降低 “三农” 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最终演变成商业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央行利率和市场资金成本利率之间的政策利差, 可能只有少部分进入了指定的实体经济领域, 大部分却被各类金融机构逐层蚕食。

与上述宏观调控工具相比, 再贴现工具具有投放精确、 直接传导, 更适合用于结构化的货币政策目标。但现行再贴现工具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 导致了其当前未被央行重视。 一是再贴现操作较为烦琐, 缺少标准化、 高效便捷的操作手段, 因人力所限限制了再贴现规模化运作, 甚至出现个别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操作不便放弃使用再贴现额度的情况。 二是再贴现利率因技术原因无法实现浮动定价, 使得工具缺乏灵活性, 央行无法通过再贴现利率发布政策意图。 目前, 上海票据交易所已经打造了线上再贴现操作平台, 以上两个问题有望得到缓解和解决。三是符合再贴现要求的票据总量不足, 再贴现总额度占整个宏观调控工具余额的比例较低。 该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 当前商业承兑汇票只考虑了 “三农” 和小微企业基于交易关系的支付和融资需求, 未允许其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发行票据, 所以其签发的票据总量不高。 融资性票据允许 “三农” 和小微企业在其可偿付的范围内, 由投资人自行识别其发行总量, 不再受交易关系的限制, 可以大幅提高 “三农” 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总量, 并经再贴现工具降低其融资成本。

综上所述, 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的前景下, 发展融资性票据可以增加央行再贴现工具, 央行通过融资性票据交易平台, 构建以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为下限, 再贴现利率为上限的票据市场利率走廊———反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风向标; 运用再贴现工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 对商业银行买入特定行业或类别 (如小企业、 “三农” 企业) 的票据关系人的票据予以再贴现, 以明示央行的信贷政策导向, 引导市场利率走势, 形成利率波动约束机制。

(四) 融资性票据有利于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

1. 跨境人民币业务需要商业承兑汇票信用工具

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试行, 对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的需求将会逐步增加, 如: (1) 境内企业或境外机构在跨境贸易中发生预付款时; (2) 境外机构与境内不同机构间发生先进口、后出口的跨境贸易时产生资金先支后收时; (3) 境内企业或境外机构在跨境贸易中需要低成本的人民币融资工具时; (4) 境内机构在进口贸易中以人民币结算, 并以进口商品向境内银行申请押汇时; (5) 境外工程承包、 境外项目建设中在境内采购工程设备材料时需要跨境人民币融资; (6) 自贸区机构与境内区外机构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时, 需要跨境人民币融资; (7) 境内企业或境外机构在转口贸易中以人民币结算先支后收时, 需要跨境人民币融资; (8) 境内企业向自贸区或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时, 需要跨境人民币融资。 央行也以政策指引方式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境外直接投资、 境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融资。

现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运用的融资工具仅为信用证和银行保函, 由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跨境贸易中向境外出口商开立以人民币计价的信用证或保函, 境外出口商凭借人民币信用证或保函在境外进行外汇融资, 同时利用离岸 NDF 交易对冲汇率风险, 开证申请人以此降低融资成本。 但因信用证或保函均系银行信用, 为有条件付款, 费用成本高, 且不具有可转让性, 在国际结算中为非主流支付工具。商业承兑汇票因具有标准化、 无条件付款、 可流通转让、 法律约束性强等特点, 更可凭借承兑人 (企业) 的信用价值而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工具, 因此完全可以运用于跨境人民币业务中。

2.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成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融资与支付工具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具有目前国内电子化支付工具中唯一的信用工具、 国内信用工具中又系唯一的电子化工具的独特性, 并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票据行为, 为跨境人民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如国际金融租赁、 出口卖方信贷、 境外工程承包)、 电子商务、 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广阔的创新空间。同时其电子化特点为跨境资金流动透明化监管提供了基础条件。 在上海自贸区准入前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下, 港澳台及其他境外银行机构可在 FTU 账户为其母行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 其母行客户可将电子商业汇票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支付给境内机构, 境内机构受让后可直接用于境内交易, 或向境内银行机构或承兑银行的境内分行申请票据贴现。境外跨国企业也可在上海自贸区开立 FTN 人民币离岸账户及电票账户, 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项下签发或受让电子商业汇票, 集信用与支付于一体的电子商业汇票将有效提高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融资便利性并降低融资成本, 有助于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三、 融资性票据工具的创新———电子商业本票

短期融资券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有完全凭借债务人的商业信用进行融资的共同特点, 其差异在于短期融资券具有征信环境, 可消除投资者与债务人的信用信息不对称性而便于交易流通, 但其不具有支付功能, 需要通过发债形式取得货币资金后对外支付, 因此须有一定的发行成本;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支付流通功能, 在一定条件下, 债务人乃至其后手都可实现零成本融资, 但因其不具有征信环境, 存在其后手因难以辨识风险而不愿受让的障碍。 因此, 可集合该两项融资工具之长处, 以数字票据为载体, 创设电子商业本票———融资性附息票据。

发展融资性票据交易, 需要具备三个基础条件: (1) 商业信用票据工具; (2) 建立社会信用约束环境; (3) 一体化票据交易市场。

(一) 创建数字票据形式的电子商业本票

为了达到融资性票据需具备的征信环境和支付转让功能这两个条件, 利用当前的数字票据技术是最理想的选择。 设想由央行或票据交易所以其权威性, 运用中心化账本技术创设电子商业本票; 或以若干家商业银行组成联盟链, 运用区块链分布式汇账技术, 以各家商业银行分行为高信用记账节点, 商业银行网银企业终端为普通节点创设电子商业本票。

融资性票据因具有远期信用, 可流通转让的货币属性, 且票据受让人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 融资性票据的出票人在使用票据信用工具融资时应负有向社会公开其票据信用的义务和到期无条件兑付的责任。电子商业本票可将商业信用项下的传统支票和商业本票融为一体, 运用数字票据平权化功能构建其征信机制, 出票人一经签发电子商业本票 (或支票) 对外支付或履约兑付、 违约拒付时, 即形成全网广播效应, 并可供他人日后查询; 发生违约拒付行为时, 将向持有该出票人签发的其他尚未到期的电子商业本票的持票人发出风险提示。公开透明的数字票据, 本身就是一个汇集各票据行为人的征信系统, 可形成客观的票据债项信用自动评级, 履约兑付的出票人和依法承担被追索责任的背书人将充分体现其信用价值, 如 AAA 级、 AA 级、 A 级、 BBB 级、 BB 级、 B 级等不同信用级别, 并导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 持票人借助征信系统能穿透性地了解票据上相关行为人的资信状况。 因此, 数字票据能使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大企业处于完全同等的信用初始状态和票据履约信用, 差异仅在于票据偿债额的不同, 如票据偿债能力分为 500 万元以下、 1000 万元以下、 5000 万元以下、 5000 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 信用良好的出票人 (包括中小微企业) 将通过数字票据凸显其信用价值, 提升直接融资能力, 从而减少对银行信用的依赖。 资信度稍低的出票人可借助电子商业本票的附息功能, 为持票人提供一个风险溢价收益。 保险公司可借助电子商业本票开展信用险业务———为出票人或持票人提供信用保险。

运用数字票据的智能合约功能, 电子商业本票系统具有自动执行授信额度内的自动承兑、交票即时通知、 收票 (可设置) 自动签收、 到期前自动提醒付款人、到期自动发起提示付款、 兑付自动清算、 若被拒付自动发起追索、 再追索, 附息票据自动计息, 自动结算承兑、 保证等预定费用, 对达到一定违约率的债务人自动关闭其票据签发功能。数字票据系为电子化介质, 因此可嵌入企业 ERP 电子商务系统。

商业本票 + 数字票据 + 附息功能 + 智能合约, 已覆盖了大额可转让存款凭证 (CD) 的所有功能, 因此,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借助数字票据这一模式, 在电子票据系统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凭证 (CD), 作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工具。 利率可采取招标或固定的方式, 采取全市场报价、 定向报价, 或单点报价方式, 企业机构可在电子票据系统上进行买入、 转让、 质押、 到期兑付等交易, 并实行票款对付 (DVP) 的清算模式进行相关资金清算。

(二) 构建全社会票据信用生态环境

信用体系建设缺失是现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流转不畅通的原因之一。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后, 归集了所有票据债务人、 被追索人的信用大数据, 将其整理后导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 消除持票人与债务人的信息不对称因素; 通过数据挖掘, 建立票据信用白名单、 黑名单公开制度, 对违约拒付笔数、 拒付金额违约率均≤1% 的商业承兑汇票债务人 (含已履行被追索责任的背书人、 保证人) 列入白名单对外公布 (债务人可申请不对外公布), 彰显其商业信用价值, 以支持其签发的融资性票据在市场流通; 对拒付笔数、 拒付金额违约率均≥3% 的融资性票据债务人列入黑名单强制公布, 对其票据违约风险性向全社会予以警示; 对发生连续三笔拒付的融资性票据债务人, 系统将自动冻结其所有电票账户签发融资性票据的权利, 直至履约后再行恢复; 对信用大数据显示存在故意欺诈的票据债务人, 上海票据交易所则启动刑事追究程序, 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如此, 将使票据债务人对票据信用怀有敬畏之心, 尊崇商业信用品牌, 以此构建全社会票据信用生态环境, 约束商业信用过度膨胀。

商业银行依据上海票据交易所对票据债务人大数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征信系统数据和本行授信对象的基础信息, 建立智能化的授信机制和风险定价机制, 可对每个授信对象做到一人 (机构) 一案。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承兑或保证时, 银行授信系统在额度范围内瞬间即可完成。

(三) 建设统一的融资性票据交易市场

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核心, 利率市场化改革不应只寄希望于央行对存贷款利率定价的放开, 它是一项系统工程, 是一系列制度的设计与安排。 利率市场化应建立在创新多样化的金融工具、 多元化的参与主体、 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的基础上, 通过各种套利机制实现利率均衡; 通过跨市场交易, 形成价格传导机制; 通过构建市场利率走廊, 形成价格波动约束机制。

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应建成具备票据报价、 交易、登记、 托管、 清算、 结算、 信息服务等多功能的全国一体化的票据交易平台, 交易参与者为央行、 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交易产品可涵盖票据直贴、转贴现、 再贴现、 票据基金、 特殊目的载体 (SPV)、 票据资产证券化 (ABS) 等, 持票企业或出票人企业可通过银行网银终端和上海票据交易所报价系统向所有贴现金融机构进行定向或全市场报价, 所有金融机构均可利用票据债务人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商协会等公布的财务报告信息和票据交易所的票据评级信息进行主动授信, 在上海票据交易所报价系统中设置可买入票据的属性、 承兑人、 期限、 授信额度等相关参数后, 以竞价交易、 撮合交易、 询价交易方式, 由智能化系统对适格票据自行买入, 自动清算, 以此实现在全国统一票据平台上持票企业最低利率的贴出, 贴现银行最高利率的贴入, 交易价格将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性, 智能化系统交易将使现行银行与企业一对一的信贷交易转变为多对多的互联网云交易, 银行网点机构无须存在, 由此将大幅降低银行操作成本, 提升市场交易效率。央行借助全国统一票据平台可全面掌握融资性票据的区域、行业、 类型等分布情况与社会融资额的资金流趋势数据。

央行现已允许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票据市场与银行机构续作票据转贴现业务, 但不可与持票人直接发生票据交易关系, 其原因在于银行机构是基于对票据承兑人或持票人的授信而买入, 对众多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具有风险识别能力, 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商业承兑汇票债务人并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授信机制, 一旦放开, 势必会发生跨市场风险; 但若不放开, 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入的都是经银行增信后的票据, 其实质属于同业拆借交易, 而无法享有商业信用的风险溢价收益, 同时, 由于无法形成票据资产证券化 (ABS) 交易模式, 商业票据的所有信用风险仍集聚于银行业。 对此, 应引入专业评级机构, 实施票据债项评级制度, 建立合格票据 (如入池票据的债务人须达 A 级及以上) 池, 形成风险票据防火墙隔离机制, 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合格票据池的范围内与持票人直接进行贴现交易, 以获取融资性票据的风险溢价, 又避免了信贷市场适当开放后的跨市场风险, 实现票据资产的真实转让, 风险的真实转移。

票交所作为企业贴现融资、银行信贷投放、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及信贷政策倾向性引导、 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的交易平台, 直连实体经济、 银行信贷与理财市场, 有高透明度和高交易效率的优势, 并具有最敏感的资金市场价格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将成为连接实体经济和融资市场的重要的货币资金枢纽, 一体化票据市场的交易价格将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性, 具有最敏感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 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全国票据市场价格指数, 真实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将可成为银行业人民币贷款定价的基础利率, 并向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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