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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案件实务中追索权及法律适用问题

票据案件 问天票据网 评论

2021年年初,国内一些著名上市房企资金链出现问题,引发房企商票金融市场连锁反应,首先暴雷的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幸福”),持有大量华夏幸福及其项目子公司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陆续到期,然而迎接他们的并不是票款的按期兑付,而是拒

亦或是“一动不动”的提示付款待签收!不少华夏幸福的持票人都表示此刻再也“幸福”不起来了。在华夏幸福公司公开承认违约后,虽然在地方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华夏幸福正在开展综合性的风险化解方案的制定工作,但逾期商票能否兑付仍遥遥无期。

新年一上班,就有几位被拒付的华夏幸福持票人找到我们律师,经了解,在常州地区有大量手持该公司及其项目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的企业均因商票到期无法兑付而影响正常经营,为了帮助这些企业及时挽回损失,我所专门成立了以金耀红、刘茜律师为主等五名律师在内的金融票据法律服务专项小组,为持有华夏幸福商票的企业制定了专项法律服务方案。迄今为止,成功代理涉及华夏幸福票据逾期兑付案件数十余起,帮助受损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下面就律师代理该类票据追索纠纷案件过程的一些法律问题和实务操作中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论票据案件实务中追索权及法律适用问题

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由此可以看出,已到期的商票一旦被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即可行使票据追索权;另一种为未到期的票据,持票人则需要有符合《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也可行使该票据权利。

二、行使票据追索的四个要件

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我们通过代理该类纠纷及法庭调查的重点,总结了以下四个要件:1、持票人与直接前手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务关系。2、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后被拒绝;3、持票人取得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证明。4、持票人在取得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有关证明后书面通知其前手。

三、票据追索的对象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故,作为持票人的任何前手都有义务保证持票人最后所持票据能得到兑付。

四、票据追索的金额和费用

●如果持票人行使的是最初追索权,则可以追索以下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如果持票人行使的是再追索权,则可以追索以下金额和费用:

①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②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五、行使票据追索的时间节点

当手上持有的票据被拒绝付后,持票人应当机立断,尽快采取行动,不要痴痴等待!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的6个月。因此,持票人需要格外注意时间节点(见以下图表),莫与时效期间擦肩而过,否则,追悔莫及……

论票据案件实务中追索权及法律适用问题

六、票据追索过程的其他注意事项

1、正常提示付款的情况下,承兑人不应答怎么办?首先,一定要在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在ECDS系统内向承兑人进行提示付款!如果承兑人不予应答,请不要在ECDS系统内选择撤销提示付款操作!!!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如果承兑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应答,ECDS系统自会代为应答,但是实际操作中,个别银行仍会不作应答。

论票据案件实务中追索权及法律适用问题

2、如果提前提示付款,是否就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应当在票据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实务中,通常持票人会提前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在ECDS系统不回复,持票人可以撤回后重新提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在到期后十日内一直未予回复,持票人就不要撤回申请重新申请提示,一旦过程衔接不好,持票人即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追索。

3、持票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影响其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直接前手,也可以一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如果持票人起诉前未履行通知义务,起诉后被告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票据义务的抗辩是无效的,持票人并不丧失追索权。

4、出现回头背书情形的法律后果?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背书人的被背书人。实务中通常会出现回头背书的情形,回头背书本身也是一种正常票据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回头背书会导致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减少,所以建议广大持票人注意这类情形,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进行关系梳理。

5、行使追索权是否需要集中管辖?有关华夏幸福的票据案件确实由廊坊中院集中管辖。但需注意:一是如果持票人并未选择起诉承兑人华夏幸福,而只是通过行使追索权起诉其他背书人的,则不受集中管辖的限制。二是集中管辖仅限于票据纠纷案件,如果是有关华夏幸福其他纠纷仍沿用正常的管辖规定。

结 语

近期,媒体关于蓝光黑钻、恒大地产商票逾期的事件陆续增多,通过企业大数据平台显示,恒大地产商票违约引发的票据追索案件也大量增加。我们律师在承办该类案件中,发现越来越多的收票人、背书人乃至承兑人对票据诉讼的重视程度有了显著的提高,庭审过程中的主张、抗辩意见越来越专业。

我所金融票据法律服务专项小组的律师通过全面分析案件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进而为企业制定最具价值的诉讼策略,减少诉讼风险,维护广大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论票据案件实务中追索权及法律适用问题

金耀红 律师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于建筑房地产、公司法等相关专业领域。

经典案例:

1、常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历经6年时间,涉案标的0.65亿元,最终获胜并全部执行到位。

2、 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BT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六案件,涉案标的3.5亿元。

论票据案件实务中追索权及法律适用问题

刘 茜 律师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法),现任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业务中心成员、“益心为她”公益法律咨询项目创始成员。

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执业至今,办案仔细谨慎,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荣誉资格: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常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参与常州日报“文笔塔·观点”版法治栏目《说法释理》的编写工作、担任常州市第十届幸福婚姻公益论坛之系列话剧的编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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