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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承兑汇票强制执行的经验分享

票据案件 洪增华 评论

电子承兑汇票相较纸票流转更便捷,主要通过电票系统进行网上背书流转,提升了票据的流转速度,这也成为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大障碍,被执行人随时可以将电票背书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基于票据“无因性”等特点取得电子承兑汇票,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该票

目前针对电子承兑汇票的强制执行措施,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导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法与银行、上海票据交易所统一执行,最终导致无法取得强制执行效果。对此,笔者总结案件经营,提出针对电子承兑汇票的强制执行方案。

关于电子承兑汇票强制执行的经验分享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强制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经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开立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并且有大量电子承兑汇票流转记录,人民法院在向相应银行查询得知被执行人项下有电子承兑汇票后,立即办理冻结止付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该电子承兑汇票已经被被执行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网上背书转让,导致无法完成执行。对此,笔者对电子承兑汇票的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检索及研究。

2009年10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式建成运行,我国票据市场由此迈入电子化时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电子承兑汇票相较纸质承兑汇票的流转更为便捷,主要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网上背书转让,摆脱时间、空间的束缚,被执行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承兑贴现等业务,大大提升了承兑汇票的流转速度,在便利企业之余,却是对强制执行工作形成影响。

对于传统的纸质承兑汇票,受限于纸质票据的载体,纸质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承兑贴现等业务需要特定的人员、时间、地点来办理,意味着被执行人无法迅速流转承兑汇票,为强制执行争取时间,所以一般针对纸质汇票的强制手段为:一、扣押权利人为被执行人的纸质承兑汇票;二、向银行发送协助执行通知,对权利人为被执行人的纸质承兑汇票进行冻结止付。

以上两种强制执行措施系基于纸质承兑汇票难以快速流转的特点而采取的行而有效的做法,但针对电子承兑汇票,因为不存在纸质票据的载体,则无法实现扣押的强制执行措施,又因为被执行人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流转,严重降低了人民法院冻结止付的成功率。

笔者总结上述案件的经验,认为针对电子承兑汇票的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循以下途径开展:

一、对权利人为被执行人的电子承兑汇票进行冻结或止付。在上述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向开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进行查询并且冻结该电子承兑汇票时,银行表示能够对权利人为被执行人的电子承兑汇票进行冻结,但如果在冻结过程中,该电子承兑汇票被予以背书转让,则无法完成冻结措施。故人民法院在对电子承兑汇票进行强制执行时,可以通过向对应银行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权利人为被执行人的电子承兑汇票,限制其背书转让。

二、向背书转让方送达文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债权或履行到期债权。电子承兑汇票交易一般基于商业合同交易产生,即背书转让方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商业合同关系,并基于合同义务背书转让电子承兑汇票,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背书转让方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商业合同,基于商业合同,冻结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或要求背书转让方履行到期债权。

三、针对被执行人背书转让电子承兑汇票行为举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被执行人的电子承兑汇票交易流水记录,根据交易时间及金额确定被执行人交易信息情况,若符合判决生效后仍背书转让电子承兑汇票的,可以举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以此追索被执行人责任。

除上述解决方式外,笔者认为,还应当争取立法上的突破,有效解决电子承兑汇票强制执行的障碍。笔者在上述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以及银行讨论关于电子承兑汇票的强制执行事宜,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以及银行的说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依托网上银行系统开展,电子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类似现金存款的网上转账,从技术角度上,是可以完成冻结被执行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方式,实现电子承兑汇票“只进不出”的结果的,但由于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指示上海票据交易所或银行可以采取上述技术手段对电子承兑汇票采取“冻结系统”的措施,即使技术上能达到效果,上海票据交易所或银行也无依据进行操作。所以,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票据交易所可以通过讨论确定类似《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完善对于电子承兑汇票新生类型财产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保障强制执行工作合法开展,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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