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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内部人员私自开具电票的案例分析

票据案件 票交所 评论

这是一起公司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违规开具近4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将票据质押套现用于个人买卖股票牟利的案例。法院判决涉案人员均构成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六个月。

自2021年8月1日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制度开始正式实施,此类商票案件有望得到有效遏制。建议通过信息披露建立约束机制,增强票据市场主体风险防控能力,促进票据市场稳健发展。

关于企业内部人员私自开具电票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A公司是某知名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某为A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7年2月,李某从朋友梁某得知某股票的“内部消息”,便合谋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融资后炒股牟利。具体由李某负责开具电票、梁某负责资金周转和股票操作,双方计划获利后赎回票据并分配利润。李某为防止被公司发现,还让梁某控制的公司(作为票据收款人)出具了保证不对票据提示付款的承诺。

2017年5月,李某安排开通A公司在开户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并违规以A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52张,金额总计3.98亿元。梁某将上述票据向第三方公司质押获得借款后,开始建仓投资股票。同年10月,上述商业承兑汇票陆续到期。但梁某股票投资不但没有盈利,反而出现亏损,造成无法按期向放款公司赎回票据。

2017年11月,放款公司对已到期的一张票据发起线上清算的提示付款,造成A公司账户被扣划150万元。至此,A公司发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梁某利用他人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也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认为开具电票“不占用公司信用和资金”只要在票据到期前赎回票据就不会被发现,他还让梁某出具不提示付款的承诺。上述看似天衣无缝的方案,实则自欺欺人漏洞百出,注定难逃法网。

(一从法律来看,违规承兑牟利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承兑代表承诺付款,必然会占用承兑人的信用,并使承兑人承担票据责任。承兑汇票虽然不等同狭义上的资金,但不代表挪用票据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商业汇票作为货币证券的一种,属于该规定中的“有价证券”。虽然法律对挪用资金罪未作出类似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单位票据金额较大的,一般也按照挪用资金罪处理。违规承兑牟取私利的行为必然要承担法律后果。本文链接www.cdhptxw.com/pjxw/pjaj/3005.html

(二)从票据流通性来看,承兑人无法限制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本案李某要求梁某控制企业作为票据收款人,并出具不发提示付款的承诺,这纯属心理安慰。只要出票人和背书人未标注“不得转让”,电票就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而且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之前,无权查看票据流转情况。因此出票时未标注“不得转让”的情况下,无法阻止票据的继续流转,无从知晓票据实时流转情况,更不可能阻止最后持票人发出提示付款。本案中第三方放款公司可不受限制发起提示付款便是例证。

(三)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来看,犯罪事实会被完整记录。ECDS会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所有票据行为,电票犯罪的证据将永久保存不容篡改,公安机关可通过电票信息迅速查清犯罪事实。未来,电票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甚至有可能提前发现犯罪线索,不法分子终将无所遁形。

三、启示

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步发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从本案来看,即将施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有利于商票信用体系建设,还有望遏制商票违法犯罪行为。票据市场主体应认真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对防范风险的重大作用。

(一)承兑企业应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兑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仅能提高承兑信息透明度和信用水平,促进自身票据流通,而且能加强内部管控,有效防范违规开票风险。本案李某之所以抱有侥幸心理私开电票,就是因为票据信息并不公开,其认为只要按期赎回票据就能瞒天过海。而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后,违规开票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不法分子将受到有效震慑。

(二)金融机构应查询票据承兑信息。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前,应当按规定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记载事项与承兑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拒绝办理票据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防止业务形成风险。

目前,票交所正在开展商票信息披露宣讲活动,向票据市场主体介绍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引导承兑企业培育良好商业信用,助力金融机构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建议用票企业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票据信息披露制度,积极参与信息披露活动,自觉维护票据市场秩序。同时,票交所也将持续提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服务水平,通过信息推送、信息比对、提示公告等方式,协助承兑企业及时高效披露信息,遏制各类失信行为,促进票据市场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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